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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此制定本劳动合同无效条款:
一、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约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 对用人单位规定的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权利,约定不履行或者减轻履行;
2. 以任
式限制或剥夺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或者限制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3. 约定任何形式的竞业限制,或者违背公平原则对劳动者施加不公平的待遇;
4. 无正当理由地要求劳动者支付费用或者其他财物;
5. 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内容。
二、本劳动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如果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法律法规为准。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效条款的写法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款:根据《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当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有关条款,否则该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二、超出劳动合同范围的条款:根据《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当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得超出劳动合同范围的有关条款,否则该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三、违反劳动合同原则的条款:根据《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当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得违反劳动合同原则的有关条款,否则该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四、违背公平原则的条款:根据《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当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得违背公平原则的有关条款,否则该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效条款是指当双方就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进行谈判时,双方订立的一些内容将不会受法律保护。因此,无论双方可能会约定什么样的条款,都无法被强制执行。
因此,在写作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效条款时,应该包括:
1. 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不符合中华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与当事人当初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意向或当前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出入;
2. 双方之间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存在自欺欺人的行为;
3. 双方之间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涉及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未经法定人同意;
4. 劳动合同解除协议违反劳动保护法律规定或与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不符;
5. 劳动合同解除协议违反双方当初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
6. 劳动合同解除协议违反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
7. 劳动合同解除协议违反当事人当初订立的劳动合同;
8. 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涉及违反公司员工章程的行为。
代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根据《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依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制作,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这是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也是其合法性的重要表现。
劳动者没有委托他人代签,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企业的单方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用人单位指令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或者是他人在无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用人单位坚持该合同有效,可以自与单位发生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裁决结果不服,还可以在劳动仲裁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纸质版和电子版劳动合同同样具有效力,但是要以纸质版的为准。因为纸质版需要加盖公章,同时职工本人也签字,而电子版的劳动合同无法签字,所以要以纸质版为准。
纸质版劳动合同也是提供社会保险、工伤申报等的重要材料,所以一定要保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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