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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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及期限:明确当事人身份,并规定双方合同的开始日期及结束日期。
二、合同标的:对合同标的物及其数量、质量、价格及供求关系等进行明确的说明。
三、交货期限:明确买卖双方货物的交货期限及交货地点。
四、付款方式:明确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如现金、汇款等。
五、建筑安全要求:明确双方对本合同标的物建筑安全要求,以及对不符合建筑安全要求的标的物所采取的措施。
六、违约责任:明确双方在本合同期间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及其责任。
七、争议解决:明确双方就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以何种途径解决。
八、其他条款:明确双方就合同的其他事项的相关约定。
一、房屋建筑机电工程质量评价条款
1.房屋建筑机电工程的质量评价应全面考察设计、施工过程及产品的质量,并要求根据《建筑法》和有关国家标准来评价。
2.房屋建筑机电工程的质量评价应考察主体结构、外立面、内部装饰、管道、水电设备、消防安全系统及其他设备等各方面的质量,并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3.房屋建筑机电工程的质量评价应考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管理和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4.房屋建筑机电工程的质量评价应考察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并要求施工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
5.房屋建筑机电工程的质量评价应考察施工完工后的质量检测,要求各项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6.房屋建筑机电工程的质量评价应考察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检测,要求各项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一、建筑质量问题处罚规定
1、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建筑,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当发现建筑质量问题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或者单位给予适当的处罚。
3、具体处罚方式应当根据事故的严重性、对责任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建设单位的经济实力等因素而定。
4、处罚范围包括罚款、处分、责令停止施工、拆除等。
5、当责任人拒不改正建筑质量问题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_____(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_______年;
3.装修工程为_____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_____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_____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________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____________.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修缮工程是指在一切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进行土建、项目更新改造、设备保养、维修、更换、装饰、装修、加固等施工作业,以恢复、改善使用功能,延长房屋使用年限的工程。
修缮工程定额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和附属设备(电气照明、给排水、卫生器具、采暖、通风空调等)的拆除、建造或安装、大、中维修,以及随屋修缮工程施工的零星(建筑面积300m2以内)添建、搭接、增层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修缮工程定额与其它定额的界定如下:
1.凡属修缮工程定额适用范围内的工程,均以修缮工程定额为主定额编制概算、预算和结算;修缮工程定额未包含的部分分项工程,可以以建筑工程定额或建筑装饰工程定额为补充定额,但有关费用按修缮工程定额的费用标准计算。
2.凡属建筑工程定额适用范围内的工程--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均以建筑工程定额为主定额;建筑工程定额中未包括的拆除、修补等分项工程,按修缮工程定额及其费用标准执行。
3.凡属建筑装饰工程定额适用范围内的工程--一般属于单独签订施工合同的装饰装修工程,均以建筑装饰工程定额为主定额;建筑装饰工程定额中未包括的拆除、铲除、拆换、零星修补等分项工程,按修缮工程定额及其费用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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