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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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本协议的双方:
1.甲方:(出售方)
2.乙方:(购买方)
二、协议标的:
1.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位置及具体地址:
2.乙方向甲方支付的金额:
三、各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保证出售房屋合法有效,所有权属于甲方;
(2)甲方应尽快将房屋过户给乙方,并且甲方应提供完整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2.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购买费用;
(2)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交易细则:
1.交易时间:
2.交易方式:
3.交易金额:
4.付款时间:
5.付款方式:
五、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文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全额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费用;
2.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购买费用,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
六、其他:
1.本协议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以修改和补充本协议;
2.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双方同意遵守本协议约定;
3.本协议经双方共同签字,视为有效,具有法律效力。
特此签署。
甲方:
乙方:
有效的9级伤残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双方名称:乙方赔偿人及其被赔偿人(甲方)。
二、赔偿标准:根据《中华共和国伤残鉴定标准》(GB/T3383-2013)第三部分,甲方伤残等级为九级,根据《中华共和国伤残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乙方应给予甲方的一次性赔偿金额为XXXXX元币,该金额已包括了甲方伤残护理费用。
三、支付方式:乙方应将赔偿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伤残赔偿的终止条件:甲方收到上述赔偿金额后,乙方不再对甲方伤残护理费用承担任何责任。
五、其他:其他有关内容。
特此协议。
双方签字:
乙方:
甲方:
有效的9级伤残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双方名称:乙方赔偿人及其被赔偿人(甲方)。
二、赔偿标准:根据《中华共和国伤残鉴定标准》(GB/T3383-2013)第三部分,甲方伤残等级为九级,根据《中华共和国伤残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乙方应给予甲方的一次性赔偿金额为XXXXX元币,该金额已包括了甲方伤残护理费用。
三、支付方式:乙方应将赔偿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伤残赔偿的终止条件:甲方收到上述赔偿金额后,乙方不再对甲方伤残护理费用承担任何责任。
五、其他:其他有关内容。
特此协议。
双方签字:
乙方:
甲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做什么事情对甲方造成什么伤害。
现双方就乙方的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共计补偿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该笔费用是双方协商确定的甲方补偿给乙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乙方再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再因此事向甲方及甲方以外的任何人或单位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不得干扰甲方及甲方以外的任何人或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等,并不得做出任何有损或影响甲方及甲方以外任何人或单位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四、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部款项后,应向甲方出具收到该款项的收条。
五、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甲方认可对乙方此损害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身侵权的赔偿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分别是:
1、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2、医疗费
第十九条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3、误工费
第二十条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护理费
第二十一条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5、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可以参照当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7、残疾赔偿金
第二十五条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被扶养人生活费
第二十八条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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