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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人身安全意外条款怎么写(人身意外险中的失踪条款怎么写)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5-02-01 00: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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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租房合同人身安全意外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均应保护另一方的人身安全。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采取任何危害另一方人身安全的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租房合同人身安全意外条款怎么写(人身意外险中的失踪条款怎么写)

租房合同人身安全意外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均应保护另一方的人身安全。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采取任何危害另一方人身安全的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当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人身安全事故,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

三、双方当事人应就租赁期间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而互相配合,及时向当地报告,并协助共同处理。

四、双方当事人应就租赁期间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妥善处理,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双方当事人应就租赁期间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认真调查,确定原因,并追究责任。

人身免责协议合同意外租赁应包括的内容:

失踪条款中一般会包含以下内容:

1、定义:失踪是指在被保险人投保期间发生的一种意外事故,使得被保险人严重受伤或失踪的情况,无常鉴定其存活或死亡状况,并且该失踪状态持续达到指定的天数。

2、赔偿:在被保险人投保期间发生失踪的,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单规定的金额,给付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失踪津贴”。

3、指定的天数:失踪的持续时间必须满足指定的天数,一般是90天,也可以根据投保人的要求进行调整。

4、证明文件:对于失踪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需要出具相应的失踪证明文件,如警方等有关部门的失踪证明书等。

人身免责协议合同意外租赁注意事项:

租房合同人身安全意外条款的内容如下:

一、双方共同承诺:

1、甲方保证所租住的房屋符合住宅使用要求,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2、乙方有义务对所租住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尽到妥善保管、维护租赁物品的义务。

二、双方共同承诺:

1、甲方应尽到安全防范义务,保证租赁房屋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发生火灾、安全防范措施、重要部位及时检查等。

2、甲方应当保证租赁房屋防水、隔潮、渗漏等情况,以及及时维修电线、水管等基础设施。

3、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安全规定,不得私自拆除、改动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也不得在原有的墙壁上钉钉子、悬挂物件,以及不得制造任何影响安全的行为。

三、双方共同承诺:

1、甲方应尽到安全责任,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等。

2、乙方有义务注意自身安全,避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并尽到安全防范义务。

四、双方共同承诺:

1、发生事故时,甲方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尽到协助处理事故的义务。

2、乙方有义务第一时间向甲方及当地相关部门报告,并尽到配合处理事故的义务。

3、甲方有义务尽快向乙方赔偿因人身安全意外而造成的损失。

团体人身意外损害保险合同范本示例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格外商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投保范围 其次条 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企业、事业单位和_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需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 8人。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商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损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缘由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缘由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损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 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损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损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峻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峻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商定给付意外损害烧伤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损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缘由造成被保险人烧伤、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有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有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攻击或被;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以外的缘由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患病损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斗、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病(aids)或感染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竞赛、摔跤竞赛、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商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除另有商定外,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须在合同订立时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 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峻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商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商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担当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一)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_性减低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_性增加时,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就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商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_性增加并未依本条第一款商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二条 投保人住宅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准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终住宅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削减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出具批单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后,方可生效。

(一)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 收到投保人的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予以起保,并按商定增收未满期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人数削减时,保险人 收到投保人的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书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其终止保险责任(如削减的被保险人属 已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商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削减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 8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商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四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 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拖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担当。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拖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丢失或事故性质、缘由无法认定时,应担当相应的责任。

(三)上述商定,不包括因不行抗力而导致的拖延。

第十五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准时供应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供应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入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供应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人,应供应授权托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供应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人,应供应授权托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别缘由不能供应上述证明的,应供应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

第十五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准时做出核定。对属 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 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 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依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应依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 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八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恳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毁灭。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挨次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挨次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争议处理 其次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共和国法院起诉。其他事项 其次十一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供应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保险单;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合同中,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其次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商定,可以采纳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全都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险合同条款为准。其次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共和国法律。其次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恳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诞生日期为计算基础。不行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意外损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大事为挺直且单独的缘由致使身体受到的损害。烧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度,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终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商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部位: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商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病(aids)或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觉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被病毒感染。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 无有效驾驶证的状况下驾车。潜水:指以帮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水道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武术竞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用法器械的对抗性竞赛。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损害的_,而有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别技能。合同_ .

扩展:什么是人身意外保险的免赔免责条件?

一般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免责免赔责任

1、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状况下或自伤;

2、您或身故保险金收益人故意造成的;

3、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

4、战争、军事行动、、叛乱;

5、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酗酒或斗殴;

6、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8、怀孕、流产或分娩;

9、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

11、最后还有一项我们都知道的一般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免责免赔责任那就是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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