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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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职业危害条款大体包括以下几点:
一、双方应就雇员工作期间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和职业病的危险,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保证其工作环境的安全。
二、雇主应当为雇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向其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以防止职业危害和职业病的发生。
三、如果雇员因工作而受到职业危害或职业病的影响,雇主应当提供医疗保健等补偿,并给予适当的赔偿。
四、雇主应当定期检查工作场所,以确保其安全。
五、雇主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使雇员了解安全操作规程,以防止职业危害的发生。
劳动合同中的职业危害防护条款应该包括以下几点:
1. 劳动者有义务遵守劳动合同中有关职业危害防护的规定,并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执行;
2. 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3.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护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
4. 用人单位有义务定期检查有关职业危害因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劳动者受到职业危害;
5. 用人单位有义务根据国家规定提供劳动者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6. 劳动者有权拒绝任何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工作;
7. 劳动者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8. 如果因用人单位未尽到职业危害防护义务而造成劳动者受到职业伤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中的职业危害告知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环境,并在劳动者就业前对其工作所涉及的职业健康危害进行预防教育。
二、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存在的职业健康危害及其危害防范措施明示于劳动者,使之了解和掌握。
三、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需要,定期检查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向劳动者通报。
四、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职业健康保护措施,并定期检查这些措施的有效性。
五、用人单位应当负责组织劳动者做好职业健康防护,按照国家规定承担职业健康保护责任。
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_:根据中华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您,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在劳动合同期间,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并且变更的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公司将重新告知并请您签署。您所在区域的岗位,存在(噪声、粉尘、高温、苯系物、手持振动、正己烷)职业病危害因素。如防护不当,该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对您的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在本岗位,公司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危害因素采取了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对您发放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耳塞、耳罩、护目镜、防毒口罩、胶手套、围裙、胶鞋)。根据中华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公司将对您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指导您正确使用相关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根据中华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当安排您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您。您有义务按照公司的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本公司承担。根据中华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一旦您患上职业病,本公司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中华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您有义务履行以下规定: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本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事故应当及时报告用人单位;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用人单位,避免职业病的发生;离职时,应该按照公司的规定参加离职时的职业健康体检。用人单位盖章本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可以在上岗前签订,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所在部门及 岗位名称 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禁忌证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护措施 例:铸造车间铸造工 粉尘 活动性肺结核病 慢性阻塞性肺病 慢性间质性肺病 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尘肺 除尘装置防尘口罩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合同666 » 劳动合同中的职业危害条款怎么写的(劳动合同中的职业危害防护条款怎么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