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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合同的格式
1、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买卖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2、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买方承诺按时付款,卖方承诺按照合同内容提供服务;
3、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地址、面积、房屋用途等;
4、付款方式:买方承诺按照期限及金额支付买卖款项;
5、交易条件:买卖双方应遵守中国法律有关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6、其他条款:如双方出现争议,可以采取调解或诉讼方式解决,双方可以协商签订其他补充协议等。
二、买卖合同的效力
1、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卖合同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签订的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2、符合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买卖合同必须符合房屋买卖的相关法律法规;
3、买卖双方都必须履行:买卖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买方应按照规定支付购买费用,卖方应按照规定提供服务;
4、有效限制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买卖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不得违背合同的约定,以保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一旦合同生效,买卖双方都不得撤销,否则将会承担法律责任。
一、买卖合同的格式
1、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买卖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2、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买方承诺按时付款,卖方承诺按照合同内容提供服务;
3、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地址、面积、房屋用途等;
4、付款方式:买方承诺按照期限及金额支付买卖款项;
5、交易条件:买卖双方应遵守中国法律有关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6、其他条款:如双方出现争议,可以采取调解或诉讼方式解决,双方可以协商签订其他补充协议等。
二、买卖合同的效力
1、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卖合同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签订的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2、符合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买卖合同必须符合房屋买卖的相关法律法规;
3、买卖双方都必须履行:买卖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买方应按照规定支付购买费用,卖方应按照规定提供服务;
4、有效限制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买卖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不得违背合同的约定,以保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一旦合同生效,买卖双方都不得撤销,否则将会承担法律责任。
1、甲乙双方的身份标识:写明甲乙双方的名称(或简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等有关信息。
2、租赁物的种类、地址、面积、用途等:写明租赁物的种类(办公用房)、具体地址、面积、使用用途(一般为办公室)等信息。
3、租赁期限:写明租赁时间,如几年、几月或几日,以及租赁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明确期限。
4、租金金额:写明租金的金额、支付方式(如按月支付还是按季度或半年支付)和支付日期,以及是否包括物业管理费用等细则。
5、押金金额和缴纳方式:写明押金金额及缴纳方式,当甲方违约时,乙方可以从押金中扣除相应的费用。
6、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写明甲方有义务按时付款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用,有义务维护租赁物处于正常状态,违约时要承担相应责任等内容。
7、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写明乙方有权利享受租赁物的使用权,有义务妥善管理租赁物,不得用于非指定用途,违约时要承担相应责任等内容。
8、违约责任:写明双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处理方式,如押金抵扣等。
9、争议处理:写明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者向法院诉讼。
10、其他条款:写明双方认可的其他条款,如、税金等。
出租方(下称“甲方”)
姓名或名称:
注册地:中国
注册号码:
地址:
电话:
传真:
代表人:
承租方(下称“乙方”)
姓名或名称:
国籍或注册地:
注册号码: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位于北京 大厦 座 房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租约”)如下:
1。甲方合法拥有座落于 大厦 房(下称“该房产”),该房产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含公摊面积)。
2。该房屋设施及甲方提供的装修、房屋平面图及房屋状况见本租约附件一。
乙方按照本租约的规定,承租该房产作为办公用房,租期 个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天。
三、租金
自起租日期起乙方享有 个月的免租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在此期间免收租金。但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或管理公司全额缴纳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
乙方租赁该房屋须同时支付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电费:
管理费:
电话费:
车位租费:
1、乙方同意按每日每建筑平方米 的价格向甲方承租该房产(此租金不包含家具、电器、通信费用、物业管理费及停车费)。该房产每月租金____元,即(大写) ____万 仟 佰 ____元 角 分;
2、租金按 预付,乙方须在每 到期前____日内支付下 租金。
3、租金以币种支付至如下账号,甲方提供正式收据。有关银行汇款的有关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开户行:
账 号:
户 名:
四、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押金
1。乙方同意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开____元币转帐支票,做为租赁押金(相当于一个季度的租金),交甲方财务部。甲方在收到此款项后,向乙方提供可做为入帐的。
2。在本租约履行期间,若因乙方违反本租约的规定未依约交纳租金和其他费用,或乙方人员人为因素,对该房产、及该房产所在大厦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害,给甲方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则甲方有权从租赁押金中直接扣除予以补偿,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人)向其发出的扣除通知书后____日内将租赁押金予以补齐。押金不足时,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要求补足,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____日内将款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3。当本租约期满时,乙方将该房产及设施依约完整交还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人)。在乙方已按合同缴清应缴纳费用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租赁押金(不计利息)如数归还乙方。如若乙方未能按合同缴清应缴纳费用,则甲方有权在扣除相应数额后,将租赁押金余额退还乙方;押金不足时,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要求补足,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____日内将款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1。该房产租赁期间的其他与该房产承租使用相关费用由乙方按照《数码大厦物业管理公约》(下称“管理公约”)的规定以及数码大厦物业管理公司(下称“管理公司”)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按时如数缴纳。
2。该房产的管理基金及依法或依有关部门规定需由该房产产权人(甲方)缴纳的与该房产出租相关的税费,由甲方缴纳。
六、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本租约,《管理公约》及管理公约制定的一切有关管理该房产及数码大厦规章制度的规定,使用该房产及数码大厦的公共部位与公用设备,乙方同意遵守管理公司制定的《管理公约》和《用户手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乙方有必要适当的采取预防措施,以防该房产遭致。
3。因乙方对该房产使用、管理、维修不当而致该房产受到损坏时,乙方在房产受损一周内通知甲方及管理公司,并应承担由此而致的修缮费用及赔偿费用。
4。除得到甲方同意外,乙方不得改变该房产用途或将该房产的全部或部分转让、转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与他人使用或共同使用该房屋。
5。乙方同意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经事先通知并得到乙方同意后进入该房产巡视、检查该房产内部各部分状况或处理紧急 事项。若有需要由乙方负责进行维修的情况,乙方根据甲方(或 甲方授权的人)的要求立即自行出资予以维修,否则,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人)有权代为维修,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未经同意而进入乙方所租赁的房产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追索赔偿。
6。事前未经甲方和管理公司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产的结构作任何更改,亦不得将该房产内的固定装置与设备擅自移动或拆除。也不得于该房屋内安置、堆放、悬挂任何物件以致超出该房屋的承重限度。乙方对该房产的装修以不损坏该房产整体结构和设施为原则。
7。租赁期满,乙方如欲续租需提前两个月提出书面通知,双方另行议定续约事宜并签署新租约。
8。因乙方对该房产使用、管理、维护不当等原因而致使他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时,乙方自行解决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并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损害赔偿后果。
9。租赁期满,乙方需将自已的所有财产与自置的设备、物品搬出该房产,且将清洁整齐、状态完好的该房产交还甲方;若因乙方拆除、搬迁等原因而致该房产内、外遭受损坏时,乙方需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相应的损失。
10。乙方的员工亲友、访客及其受许可人在使用、管理、维护该房产过程中的失责行为、违约行为、侵害行为,均视作乙方自身的行为,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出租方的权力与义务
1. 甲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自行申报交纳与该房产和出租该房产有关的税费。
2。因非乙方责任而致该房产的屋顶、主要结构、地板及排水管道、煤气管道、电缆等固定装置和设备损坏时,甲方承担相应的修理费用。在出现该等损坏时,乙方在一周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人),并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安排修缮工作。在确认甲方确有过错的情况下,甲方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应经有关部门或权威机构确认。
3。甲方可在租赁期满以前一个月内,陪同意欲承租该房产的人员在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进入该房产内进行察看。
4。在乙方违反本租约的情况下(详见违约责任),甲方予以纠正并要求赔偿。
5。若本合约期满或提前终止与解除后十日内,乙方仍未将其全部或部分私有财产和自置设备、物品搬出该房产,则作乙方放弃权利处理,届时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人)有权委派人员将乙方的上述财产与物品予以处理,并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6。甲方有权授权人并由甲方授权的人代为交付该房产、收回房产、收取租金及行使甲方赋予的其它权利。
7。为使该房产处于适当维修状态,甲方负责维修该房产的任何瑕疵,除非该瑕疵是由乙方使用不当所造成。
8。如果甲方向第三方转让该房产(或其任何部分),甲方在两周内通知乙方。在此种情况下,第三方应如本租约的原签署方一样,完全接受本租约。
由于地震、台风、暴雨、大火、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人力不可抗拒事件,而影响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租约或不能按本租约约定的条件履行本租约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电报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本合约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发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该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合约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议决定是否解除本合约,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合约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合约。
1。双方同意遵守本租约的规定,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合约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该损失应经有关部门或权威机构确认。
2。本租约所定租期开始后,若甲方单方终止本合约,则甲方需向乙方双倍返还其根据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收取的租赁押金;乙方单方终止本租约,乙方已付的租赁押金不予退还。
3。若乙方未能依约按期向甲方支付租金或租赁押金,则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人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立即予以缴付。乙方逾期____日内未能缴付租金或租赁押金,乙方须按延迟缴纳天数按每日百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缴纳滞纳金;如乙方逾期____日仍未能缴付,则甲方有权解除本租约(租约解除之日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人解除本租约的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并视作乙方单方终止本租约, 乙方已付的租赁押金,甲方将不予返还。
4。除上述第3款规定外,乙方违反本租约的规定,经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人书面通知其更正后____日内仍未更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租约(租约解除之日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人解除本租约的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并视作乙方单方终止本租约,乙方已付的租金押金,甲方将不予返还。
十、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1. 本租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2. 凡因执行本租约而发生的或与本租约有关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若本租约的部分条款根据法律规定成为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则本租约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任何一方仍需履行该租约其他条款。
2. 凡有关本租约的通知、请求或其他通讯往来,需以书面形式为准,并采用挂号
邮寄或专人送达或传真任一方式传递至本租约之首所列双方地址,致乙方的函件亦可传递至该房产所在地地址。双方在该书面信函专送____日后即视为函件已经收到。
3。本租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约的附件。本租约的附件以及经业主授权通过的《数码大厦物业管理公约》和管理公司关于管理数码大厦和该房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租约双方具有约束力。
4。本租约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该等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租约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 方:___________ 乙 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建设,根据《党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事务管理条例》、《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是指党的、、行政、政协、监察、审判、检察,以及工会、、妇联等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 党政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二)科学规划,统筹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县级以上党政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中央和国家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中央和国家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各级党政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
各级党政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五条 党政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中央和国家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地方各级党政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的登记主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的,经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由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建立健全党政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
第七条 建立健全党政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各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革、门。
国家事务管理局、中央直属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党政办公用房信息数据库,并纳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享共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统筹推进本地区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党政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办公用房档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整。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事务管理、发展改革、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
地方各级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办公用房用地。县级以上党政的驻在地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办公用房用地需求。
第十条 党政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从严核定面积。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和完善党政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党政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由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第十三条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置换旧房的,由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门报同级审批;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四条 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后,报门审核安排预算;或者由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报门审核安排预算后,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各级门会同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政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中央直属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归口的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审批。
中央国家本级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审批,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意见。
中央国家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厅(局)级及以上单位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意见;厅(局)级以下单位的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归口的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中央国家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审批权限分别负责审批,其中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本级党政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审批;地方其他党政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级审批。
县级党政直属单位和乡(镇)级党政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可以由省级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市级审批。
地方各级党政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十六条 党政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资产的,应当向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七条 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
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领导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领导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第二十条 党政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
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批复中已经明确和一并建设办公用房的事业单位,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办公用房。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办公用房,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腾退;确有困难的,经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已经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办公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事务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办公用房。
第二十二条 党政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转为企业的,应当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事务管理部门。转企单位确有困难的,经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新建、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撤销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逐步实现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
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经济、适度的原则,制定本级党政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费用定额。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试行办公用房租金制,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经费预算管理和实物资产管理相结合。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党政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中央和国家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归口的事务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地方各级党政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制定,并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修,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第二十七条 党政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使用单位向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事务管理部门结合办公用房建筑年代、历史维修记录、老化损坏程度、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水平和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统筹安排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报门审核安排预算。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中央和国家本级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归口的事务管理部门审批。中央和国家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审批情况应当报归口的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地方各级党政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六章 处置利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党政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一)同级党政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三)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处置利用党政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同一区域内闲置办公用房具备条件的,应当加强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
中央和国家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归口的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调剂使用情况报备案。
中央和国家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与地方各级党政之间调剂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审核提出意见,经归口的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批准后实施。
地方同级或者上下级党政之间,以及地方各级党政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具备条件的,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将闲置办公用房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
事务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党政如有需要,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办公用房。
第三十一条 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事务管理部门报门批准后,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党政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党政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办公用房监管,严格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对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违规管理使用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
纪检监察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管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规问题。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政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事务管理、发展改革、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级党政(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应当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考核结果作为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应当在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政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
(三)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
(五)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
(六)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七)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办理权属登记的;
(二)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
(三)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
(四)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
(五)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
(六)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办公用房的;
(七)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
(八)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以及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途,原则上不得调整用作办公用房。
党政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以及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项目申报前由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土地、人防等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各类技术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合理区分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各党派办公用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事务管理局、中央直属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政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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