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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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1. 安全责任条款:指甲方就本合同约定的事项承担的安全责任相关的各项条款。
二、安全责任
1. 甲方应当立即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防止或减少因本合同而可能发生的损失。
2. 甲方应对下列情形负安全责任:(1)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违约;(2)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4)甲方对本合同享有的权利未能充分行使;(5)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的技术服务;(6)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内,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害。
3. 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害,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费用:(1)因甲方违约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2)因甲方延误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3)因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4)因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的技术服务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5)其他因甲方原因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权利要求
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保证将损失限制在最低程度。
2. 如果乙方遭受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费用:(1)因甲方违约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2)因甲方延误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3)因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4)因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的技术服务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私人建房安全合同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甲方及乙方的相关信息:甲方和乙方要提供合法有效的,包括真实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箱等。
二、私人建房的内容:详细说明私人建房的细节,如施工地点、预算、工程周期、施工内容、材料及配件等。
三、建房合同期限:明确建房合同的有效期限,以及此合同期限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四、建房的费用:明确建房的费用及支付方式,包括施工费、材料费、设备费、运输费等。
五、建房安全:约定甲方对乙方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安全隐患承担责任,并负责防范、控制和消除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方有义务负责建房的全部工作,乙方负责施工安全,认真负责施工,按规定时间完成施工。
七、争议解决:双方协商不成就可以根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争议提交法院解决。
八、其他:其他有关建房合同的事项,如可更改条款、仲裁条款等。
一、合同编号:
二、 双方名称:
甲方: (委托方)
乙方: (承担安全责任方)
三、 合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和安排建房安全工作,并就此承担安全责任。
四、 甲方责任:
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准备好建房安全文件资料;
2、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确保现场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防护措施;
3、 协助乙方组织工业安全管理;
4、 配合乙方开展安全培训;
5、 对乙方安全检查所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
6、 负责协助乙方落实安全控制措施;
7、 积极配合乙方推动建房安全文明建设。
五、 乙方责任:
1、 负责组织或参与现场安全检查;
2、 根据安全技术要求实施安全生产管理;
3、 向甲方提供安全技术支持;
4、 协助甲方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5、 定期向甲方报告安全工作情况;
6、 及时向甲方报告安全事故发生情况;
7、 根据甲方要求,配合甲方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六、 安全责任:
1、 乙方应当遵守《中华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2、 乙方对甲方人员提出的安全技术问题,应予以回复,不得拒绝;
3、 乙方有义务将现场安全检查结果以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向甲方报告,并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处理安全问题;
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当对本合同下的建房安全工作负责,如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当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甲方在建房屋一栋,建筑层数两层,一层约__________平方米,二层约__________平方米,由乙方承包施工。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原则,确保工程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俩,以期共同遵守:
一、承包方式
1、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
2、甲方提供建房所需的材料,包括:红砖、河砂、碎石、石灰、水泥、钢材、水管、下水管、铁钉、扎丝、水电等等一切建筑材料。
3、乙方提供劳务、施工技术、施工工具、及生产生活的一切用具等。
乙方按照设计图纸或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甲方房屋主体工程的建筑,包括墙体、梁、柱、楼梯、楼面、装模、拆模、扎钢筋、现浇混凝土及地面、门前台阶砼垫层;装饰室内粗粉刷、前沿外墙贴瓷砖、后沿外墙面粉水泥砂浆、卫生间地面及墙面贴瓷砖、安装瓷盆、下水管道、落水管;顶层层面加浆磨光,同时作好防渗透水处理。
每平方米币大写:__________元(__________),建筑面积按每层楼外墙计算。施工范围包括所有需要水泥砂浆抹面的墙体。
合同签订完毕,工具进场,人员到位,预付____%,完成第一层砖砌并捣制好楼面付到_____%,完成第二层以及屋顶付到____%付款__________元,工程全部完工,交验完毕付到____%,预留____%为质量保证金,完工__________年内无质量问题,清尾款。
五、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水电到位供给及原材料及时进场,每日午餐。
2、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按设计图纸和甲方要求施工,节约材料,并保管好材料,不得丢失。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屋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施工,不合格由乙方负责返工,返工费由乙方负责或由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劳保措施,施工防护措施到位,安全施工。如果乙方施工人员因自身原因或乙方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出现工伤,或因施工造成他人损伤等事故,一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文明施工,讲究职业道德,讲究清洁卫生。
主体工程工期为__________日,从签订合同之次日起计算,乙方必须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完成主体工程,遇天气原因顺延,乙方不能因各种原因拖延甲方建房完工时间。遇乙方所需材料,应提前向甲方提出计划,以便及时筹备。
因乙方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赔偿以及责任
十、其它
1、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按国家以及本地标准从严执行。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章):
乙方签字(章):
1、雇工受损害 房主(雇主)负全责
实例:东阳人李某,多年从事建筑施工。2006年5月,李某将自家的老房子拆掉重建,因人手不够,就雇了王某等小工,在自己的带领下施工。施工中因提水泥泵的绳子突然断裂,导致王某受伤,住院花去2000元医疗费。
律师点评: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雇佣合同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王某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第1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李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无偿帮工受伤 房主应承担责任
实例:去年9月18日,兰溪农民陈某正在建造楼房,邻居林某主动前去帮忙。但陈某嫌林某年纪大,且做事不灵活,让林某不要来帮工。上午9时,林某在帮工过程中从二楼平台跌下,导致八级伤残。后林某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万多元。
律师点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林某系无偿给陈某干活,属于义务帮工,陈某接受了林某的帮工,就应对其安全承担保护义务。现因陈某防护措施未到位,造成事故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陈某曾明确拒绝过林某的帮工要求,故只需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
3、包工头有资质施工 工人受伤房主免责
实例:市开发区农民杨某建房时,将房屋“包清工”给有施工资质的张某施工。曹某是张某雇佣的一名工人。2005年8月15日下午,曹某在工作时因脚手架断裂跌下受伤。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主杨某和雇主张某共同赔偿医药费等共计4万余元。
律师点评: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杨某将房屋发包给有资质的张某承建,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张某雇佣曹某为其做小工,双方系雇佣关系。根据《解释》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和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张某在承建过程中对曹某造成损害,应由张某负责赔偿,发包方杨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4、房主(定作人)存在过错 承担按份责任
实例:李某与刘某纠纷发生前并不相识,杨某本身没有建设工程施工相应资质,但以个人名义承包民房建筑的泥瓦工活。2008年春刘某筹建北京平房四间面积140平方米,杨某与刘某协商,将刘某建房的泥瓦工活包下,并找李某等约七、八个人开始施工建房。2008年7月3日早8时许,李某在往椽子上铺砖时椽子突然折断,将李某摔到地面,李某被送至北镇市中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共住院31天,住院期间为二级护理,共支付医疗费18371.33元,矫型器费1300元,2008年8月2日出院时建议继续休息半年。
2008年10月8日,李某起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请求。刘某对李某举证材料无异议,指出建房之前以每平方米73元的价格包给杨某,事先与李某并不相识,李某为杨某出工,身体受到伤害后与刘某无关。杨某承认本人从刘某承包泥瓦工活,不包购料和木工,李某在干活过程中由于刘某椽子质量不好,致使李某摔伤,对此列举有关证人证言证明事发经过,主张李某的损失应由刘某予以赔偿,对李某举证材料无异议。
律师点评:根据事实,李某与杨某是雇工与雇主关系是恰当的。李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杨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杨某与刘某之间是何法律关系一节,《中华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其他相关建筑法律法规也大多明确不适用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活动,因此,房主刘某与包工人杨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建筑工程合同而是承揽合同,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赔偿,定作人对定作、选任、指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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