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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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公告是有效的,但它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国家以公告的方式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报刊上进行公告,报刊可以是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公告内容包括征收的房屋的情况、用途及实施征收的理由等。由于公告的发布,业主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出房屋,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国有土地拆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有效写法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 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即国有土地拆迁发起方和房屋所有者;
(2) 被征收的房屋的位置、面积、用途及建筑年代等信息;
(3) 依据《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政策,确定的征收补偿金额;
(4) 征收补偿金额的支付条件,如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5) 对可能出现的纠纷及争议等问题的处理方式;
(6) 双方签字标识,以表明协议的有效性。
申请强制执行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条款:
一、申请人:XXX
二、被申请人:XXX
三、事实与理由:
1. XXX(申请人)与XXX(被申请人)在XX年XX月签订了《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根据该合同,被申请人应当在XX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征收补偿费用,但至今被申请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支付;
2. 申请人已提出过多次催告,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无奈只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向本院提起本案,要求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合同》。
四、请求:
1. 判令被申请人立即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2. 判令被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如被申请人未按本院的裁定履行义务,由本院强制执行,收取相关费用。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出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双方在共同遵守《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_________府土用(_________)_________号的前提下,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以现状条件出让位于上海市_________地块,
地块总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其面积、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乙方以币_________元(大写:币_________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获得上述地块_________年的土地使用权。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应每年向_________缴纳每平方米土地面积壹元币的土地使用金。
(如以美元竞投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支付的币种应相应改为美元,并增加相应条款:甲方同意乙方以币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币与美元的比价按上月月底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币市场汇价(1美元/币中间价折算。)
第二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天内,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乙方须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支付币_________元(大写:币_________元),作为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该定金是出让金的一部分。
[如该地块以招标、拍卖或等方式出让,事先缴纳过保证金的,该款相应改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的投标保证金_________元(大写:币_________元)相应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定金,该定金是出让金的一部分。]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六十天内,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乙方须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付清出让金余额币_________元(大写:币_________元)。
第三条 乙方如不能按期支付出让金(含定金,下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乙方无权请求返还已缴纳的出让金。如乙方延期缴纳出让金的,应在本合同规定付款截止之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同意后,按日收取千分之三的违约滞纳金。未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同意,延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条 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当与_________签订《委托动拆迁及配套合同》,并依约履行。乙方如不按与_________签订的《委托动拆迁及配套合同》支付费用或违约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出让合同,已付的出让金不予退还。
第五条 乙方在付清上述土地出让金总价后,可以凭土地出让金付款凭证、其他相应付款证明、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向所在区房地产登记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六条 本合同附件《上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其所有权仍属于中华共和国。国家和对其拥有法律规定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须的权益。地下矿产、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均不属出让范围。
第八条 上海市保留该地块的城市规划设计权。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当此地块按《土地使用条件》建造的建筑物重建或到期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当时有效的规划执行,不对因规划修改而给乙方带来的影响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 乙方要求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时,应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签订补充合同,补交出让金,重新办理房地产登记。
第十条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甲方有权依法对出让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甲方违反本出让合同时,乙方有权请求违约赔偿。
乙方违反本出让合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如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可以解除出让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二条 本合同出让地块房屋安装工程投资完成的工作量达到规定标准后,土地使用权方可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时,后继的土地使用者都是乙方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乙方在未达到本条规定之前,不得改变受让人和受让人的投资比例。
在不改变受让人投资比例的情况下,乙方在签约后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开发建设本地块项目公司的,应当与甲方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受让人。并可以该公司的名义办理领、换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发生相应变更的所有合同、图纸、凭证和当事人认为必须进行登记的其他文件,均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签约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至《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终止日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10页,以中文书写。合同文本以中文和其他文字书写的,以中文为准。
本合同的金额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本合同不得涂改。本合同壹式_________份,甲、乙各方各执壹份。壹份提交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十七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华共和国上海市正式签订。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一、关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工程建设征地数、质量以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和土地勘测定界资料为依据,建构筑物拆迁数、质量以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清点丈量为依据,补偿费用按照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用地和拆迁数、质量据实结算。征迁费用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拨付沿线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由沿线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兑付至被征迁单位、村组及个人。征迁标准具体如下:

(一)永久用地征地拆迁补偿相关标准。
1、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35000元/亩,由涉及市、县(区)按照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分解并公布后按照公布标准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可参照同区域在建同类重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
2、林(草)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12000元/亩,退耕还林地按32000元/亩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3、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
4、砍移树木补偿费:园地成片树木6000—18000元/亩;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亩;其他土地上零星树木2000元/亩。
5、建筑物拆迁补偿:房屋(含窑洞)拆迁按土木房(含土窑)350—450元/㎡、砖木房500—650元/㎡、砖混房(含砖、石窑洞)700—950元/㎡进行补偿,其他建构筑物拆迁按当地县级以上现行补偿标准执行。
6、被搬迁及过渡费5000元/户,在规定期限内拆迁完毕另增加奖励费5000元/户;被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70000元/户,由当地包干使用,采取集中或零散安置的方式,切实解决好被拆迁群众的居住问题。
7、涉及企事业单位拆迁或特殊路段、特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由省国土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定。
8、因项目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和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
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对建设项目放线埋桩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的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二)铁路回收地补偿标准。
铁路回收地依据铁路部门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资料确定,按6000元/亩综合标准补偿(含青苗及地面附着物等补偿)。
(三)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1、取弃土、弃碴偿还用地综合补偿标准(5年期限)为17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费);
2、铁路施工其他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林草地1200元/亩),涉及青苗、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补偿,参照永久用地上补偿标准,由施工单位与当地村组协商确定。
临时用地复垦按照《土地复垦条例》(令第592号),由用地单位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或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
(四)其他相关问题。
1、耕地开垦费由省国土资源厅按照水浇地40元/㎡、旱地35元/㎡标准收取,统筹安排,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2、征地管理费依据《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11〕113号)规定,按照征迁补偿总费用的28%收缴。
3、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03〕19号)规定标准执行,费用由建设单位向林业部门缴纳。
4、耕地占用税按照《中华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令第511号)及《陕西省实施中华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陕西省令第141号)执行,费用由建设单位向相关部门缴纳。
5、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9号)规定执行。
6、本补偿标准涉及土地面积均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二、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凡国家规定的种类税费应依法征收;凡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二)该项目实施免收建设单位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占用费、城市建设配套费、交叉道口开设费,施工期间免收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要按照“三同时”的要求组织实施, 在未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下免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文物考古勘探、挖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与省级有关部门本着从低优惠的原则签订实施协议并组织实施。
(三)施工单位在严格落实环保措施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可就近采石、采砂,优先使用矿渣、粉煤灰等工业废料,地方各级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四)工程建设占用、使用有关道路由当地协调支持,造成损坏的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或给予适当补偿。
(五)省铁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沿线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具体做好征地拆迁及建设环境的保障协调工作。各县(区)要妥善安置好被征迁群众的生产生活,并积极组织宣传,动员群众顾全大局,大力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各基层、组织应积极配合并带头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强行分包建设工程,强行供应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材料,刁难施工单位,阻挡施工,设置障碍拦截工程车辆等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确保蒙西华中铁路工程顺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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