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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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失火责任判决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审理:指明是由哪一法院作出此判决书。
二、被告:列明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
三、原告:列明房东的姓名及住址。
四、事实:详述租赁房屋发生失火的时间、地点及失火原因。
五、理由:清楚地陈述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得出哪些法律依据以及对被告责任的理由。
六、判决:判定被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并规定被告必须支付何种赔偿。
七、有效期:规定此判决书的有效期限,以便双方关注此判决书的执行情况。
八、签名:判决书最后由审判人员签字,以证明本判决书的真实性。
要查询律师写的案件判决书是否有效,首先应该检查这份判决书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案件的判决书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它将无效。
其次,应该检查这份判决书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经过相关双方同意。如果案件的判决书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那么它也将无效。
最后,应该检查这份判决书是否经过法院审核并正式签署。如果案件的判决书未经法院审核并正式签署,那么它也将无效。
一、民事案件判决书的基本格式:
1.案件号:(编号后加入案件的日期)
2.当事人:(当事人的姓名或身份证号)
3.判决事项:(有权正式作出的判决内容)
4.理由:(有权对判决事项进行合证和分析)
5.处罚:(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作出的处罚)
6.其他事项:(如案件上诉、被告财产拍卖等)
7.审判员签名:(审判员在文末签字)
二、使用两种条款的案件判决书具体写法:
1.案件号:(编号)x年xx号
2.当事人:(当事人姓名或身份证号)
3.判决事项:
(1)依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条、第x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依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条、第x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4.理由:
(1)本案主要事实及证据:
(2)本案主要事实及证据:
5.处罚:
(1)依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条、第x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依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条、第x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6.其他事项:
(1)本判决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当事人各执一份;
(2)若有上诉,按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本法院审理。
7.审判员签名:(审判员在文末签字)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本案争议焦点在,被告对系争房屋的改造是否构成违约,原告是否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被告将一楼分隔后形成8个房间,每个房间配有卫生间,多处安装了马桶,被告认为这是合租相应的改造,符合合同约定。对此,原告不予认可。首先,原告在合同中确实同意合租,并同意一楼隔房间,但合同没有原告同意被告在多处增设卫生间并安装马桶的内容,也没有原告同意在露台进行搭建并在其中设置卫生间及安装马桶的内容,合租本身也并不能推断出原告有同意被告进行上述改造的意思表示,被告关这种改造系经原告允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采信。在原告一再表示反对并要求整改的情况下,被告坚持完成改造及装修,至诉讼时止也未整改,诉讼期间虽进行了一定的整改,但露台搭建等问题尚未整改,显已构成违约。其次,合同虽约定原告同意合租,但合同还写明是同意员工居住,而且被告在签订合同前向原告提供了上海XX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故结合合同前后内容及被告提供营业执照的行为,原告关当时同意的是该营业执照相关企业员工合租的陈述是可信的。现并非上述企业员工合租系争房屋,即合租的人员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被告也已构成违约。综上,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本院可予准许。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将系争房屋返还给原告,原告应将租赁保证金返还给被告,双方应据实结算租赁期间的费用。原告主张在年3月1日将系争房屋交付给被告,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应就交付房屋日期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采信。被告自认在年3月14日取得系争房屋,本院由此认定系争房屋的交付日期为年3月14日,双方租金以该日期为起算点。至原告同意被告一楼隔房间所造成的相应损失,双方当事人可另行解决,本案不作处理。据此,依照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最高法院关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X与被告蓝XX就上海市宝山区XX七区1852号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蓝XX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承租的上述房屋返还给原告李X;
三、被告蓝XX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7,000元计算,向原告李X支付从年6月14日起至上述房屋返还之日止的租金;
四、原告李X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蓝XX租赁保证金7,000元;
五、原告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根据上述条款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蓝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
审判长:金XX
审判员:蒋XX
陪审员:时金兰
二O一五年十一月
员:黄X
二审判决是‘一经作出,立即生效’的,无需生效证明,你只需拿着二审的判决书去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就行了,看样子你不申请强制执行公司是不会自动履行的。
别拖太久了,现在申请执行期限虽然很长(判决生效两年之内),但是‘好事怕拖’啊。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合同666 » 租赁房屋失火责任判决书怎么写才有效(律师写的案件判决书有效吗怎么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