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律师(认证律师)
合同666特邀用户:周律师,总共发布文章362篇。
治安管理条款:
一、维护治安的原则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制止和惩处活动;
2、坚持以预防为主,切实做好人员、车辆及物品的安全检查;
3、及时发现和处理治安问题,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社会稳定;
4、坚决防止暴力犯罪行为,坚决抵制各种行为,妥善处理治安纠纷;
二、管理措施
1、对入住单位的人员,必须实行检查并登记;
2、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每天定期进行检查;
3、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引发治安状况的行为;
4、搭建治安管理机制,不断加强治安管理;
5、不断提升治安防控能力,维护治安环境。
一、租赁物业安全管理规定
1. 房东应当严格执行《租赁物业安全管理规定》,保证租赁物业的安全性。
2. 租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尊重正常社会风俗习惯,不违公德,不得在租赁物业内进行危险、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 租户不得在租赁物业外墙、屋顶等处私自施工,并保证租赁物业外观整洁,不得搭建垃圾桶、洗衣架等物品。
4. 租户不得将租赁的物业转租他人、擅自改动物业结构或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有发现,房东有权拒绝提供服务,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租户承担。
5. 租户离开时,应当将物业内所有家具、设备清洁整理,关闭所有用电器及水源,拔掉电源插头,室内温度保持在15℃-25℃之间。
6. 未经房东书面同意,租户不得在租赁物业内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品,不得携带宠物入住。
7. 租户不得安装大功率电器,以免影响到物业安全性。
8. 租户出租物业时应当提前2天通知物业管理处,并缴纳押金、租金。
9. 严禁在租赁物业内进行非法、活动等,以及携带、使用危险品、攻击性武器、等,如有发现,房东有权拒绝提供服务,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租户承担。
10. 如有不遵守上述规定的行为,房东有权收回租赁物业,并向租户收取相关损失赔偿。
1、租房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条例;
2、租房者不得在租住的房屋内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可能引起社会不安定的活动;
3、租房者不得在租住的房屋内存放、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
4、租房者不得向他人出租所租住的房屋;
5、租房者不得无故拆除房屋的墙壁、门窗和室内装修;
6、租房者不得在租住的房屋内进行大规模的活动;
7、租房者不得将租住的房屋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商业活动;
8、租房者不得在租住的房屋内施工;
9、租房者在租住的房屋内应当节约用水、用电,不得私自改变用电设备。
甲方:
为了维护市场治安秩序,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租赁商铺的管理工作,经协商签订本协议书,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 乙方作为租赁商铺消防和治安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全面负责消防和治安安全工作。
2. 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严格执行国家、济南市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消防治安等工作法律、法规及条例。
3. 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必须制定相应的制度,指定一名具有安全消防治安管理责任能力的人为责任人,加强对租赁商铺、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4. 在乙方租赁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在安全、消防、治安日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限期内整改完毕。
5. 乙方在租赁房屋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并不得在公用部位特别是安全通道堆放任何杂物,如出现此类违规行为,甲方一旦发现,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6. 乙方有违反甲方防火安全规定(如违章动用明火、私自乱拉乱接电线、在规定禁烟区内吸烟等),甲方有权制止,如发生火灾等事故所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7. 在乙方的租赁期内,必须遵守国家法规、政策,负责安全消防治安等工作,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8. 本协议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生效执行。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日期: 日期:
关于落实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最新)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宿经营管理行为,促进民宿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共和国旅游法》和《X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X府办〔X〕7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民宿的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X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场所。民宿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4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X区可申报民宿的区域由X区划定。
二、民宿的条件
民宿的申办和经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民宿的建筑设施
1.用于民宿经营的建筑物为合法建筑,并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凡涉及的建筑物不得用于经营民宿。
2.新建、改建的建筑物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到依法设计、施工。既有建筑物,使用时不得主体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进行安全鉴定并采取加固措施,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3.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二)民宿消防要求
X辖区内的民宿的建筑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部、国家《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X〕50号)执行。
(三)民宿的经营管理
1.客房及卫生间通风、采光良好,卫生间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
2.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碍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3.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4.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5.提供给旅客使用的餐饮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6.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7.使用瓶装燃气的民宿用户要按照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管理的要求向合法的燃气经营企业购买燃气,并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使用管道燃气的民宿经营者不得私自拆卸、改装、占压、覆盖管道燃气设施。
8.民宿经营业者必须履行民宿安全主体责任,与签订《民宿经营治安管理责任状》,应当安装民宿治安管理系统,严格落实旅客住宿登记等相关制度。
9.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符合防盗要求,并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10.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开展安全,落实值班和访客登记制度。
11.场所主要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出入口、营业大厅、主要通道、楼梯出入口、停车场等按规定安装系统,且监控系统录像至少保存30日。
12.民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民宿内不得进行移表演、卖、、以及其他犯罪活动。
三、部门职责
(一)区文体
1.统筹协调民宿管理相关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民宿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3.根据实际,牵头各部门进行联合核验,并出具核验证明;
4.负责辖区民宿管理的行业指导工作;
5.核验辖区民宿是否符合《X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中所明确的民宿定义、经营规模等要求;
6.受理民宿涉及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二)相关镇(街道办事处)
1.受理本辖区民宿开设申请材料;
2.按要求设立社区加强一类的微型消防站;
3.组织民宿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在地村(居)委会”)与民宿协会共同拟定民宿经营责任协议示范文本并予以公布;
4.指导在地村(居)委会做好本区域民宿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房屋建筑风貌是否符合地方民俗、景观环境等进行把关,发现经营行为及时报告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和区相关部门;
5.指导鼓励成立相应的民宿协会,协会应积极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协助处理投诉事宜。
(三)区执法局
加强对符合开办条件民宿的日常监管,防止用于经营民宿的建筑物出现新的建设行为。
(四)区建设局
核验所申请民宿是否符合:
1.使用瓶装燃气的民宿用户按照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管理的要求向合法的燃气经营企业购买燃气,并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
2.使用管道燃气的民宿经营者不存在私自拆卸、改装、占压、覆盖管道燃气设施等情形。
(五)X消防大队
核验所申请民宿是否符合《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X〕50号)的建筑消防安全要求及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六)区卫计局
核验所申请民宿是否符合: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
2.客房及卫生间通风、采光良好,卫生间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
3.经营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碍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4.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5.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6.经营场所投入使用前应委托疾控中心对室内空气、用品用具、生活饮用水进行监测。
(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民宿经营企业从事食品经营的,核验其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八)X分局
核验所申请民宿是否符合:
1.民宿经营业者对民宿安全负责,安装和开通民宿治安管理系统,符合民宿日常治安管理规定,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并签订《民宿经营治安管理责任状》;
2.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符合防盗要求,并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3.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4.在经营场所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出入口、营业大厅、主要通道、楼梯出入口、车场等安装电视监控设备,且监控录像至少保存30日。
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另行制定民宿治安管理规范。
(九)区安监局
核验所申请民宿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十)各部门应明确申报核验所需材料及要求。
(十一)各部门应依法加强民宿动态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
四、民宿的申办
(一)民宿管理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相关镇(街道办事处)为民宿申报受理单位。
(二)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向相关镇(街道办事处)提出开设民宿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商事主体登记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合法雇佣外籍人员的,应同时提供外籍人员就业许可;
4.民宿建筑的产权材料及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5.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出入口、内部通道、客房房号等功能区分布以及监控、消防等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的平面示意图。
(三)建立联合核验工作机制
相关镇(街道办事处)指派专人负责受理本辖区民宿开设申请材料。
区文体根据实际,牵头各部门进行联合核验,并出具核验证明。
(四)民宿经营者应当凭核验证明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经营场所备案。符合民宿开办条件的,由区文体将通过核验的民宿名单发函发函给X分局申请开通民宿治安管理系统,并由民宿经营者与X分局签订《民宿经营治安管理责任状》。
五、其他
各部门应依法加强民宿动态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对不符合《X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民宿设施,、市场监管、卫计、建设、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共和国消防法》《中华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X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X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X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涉及文物保护的,依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X区文体广电出版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年5月4日。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合同666 » 治安管理条款描述怎么写(租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条款怎么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