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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农村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聘用乙方:某某某(以下简称聘用人)为本公司水管员,并签订本协议书。
2、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施行于聘用人就职之日起,止于聘用人被解聘之日止。
3、聘用人应就职本公司任水管员,服从公司的管理。
4、聘用人承诺在本公司工作期间,不得做出违反本协议书的行为,不得擅自调动,更不得在其他机构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工作。
5、聘用人应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保证工作质量,认真履行职责。
6、聘用人因违反本协议书项下的义务而被解聘的,甲方有权要求聘用人赔偿其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并不支付聘用人任何形式的补偿金。
二、协议期限
本协议书期限为:聘用人就职之日起至被解聘之日止,双方均有义务遵守。
三、其他条款
1、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补充完善。
以上是农村自来水水管员聘用协议书应包含的内容,如果您想要更加详细的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林果管理合同的写法有很多,但是它们中有几个要素是必不可少的,要保证其有效性:
1. 合同双方:合同双方应明确知道对方身份,包括姓名、住址、等信息。
2. 合同标的:合同标的是指林果管理活动,要具体地表述活动内容,如抚育林、采伐林、采摘果实等等。
3. 合同期限:要明确合同的有效期限,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定制。
4. 合同金额:金额应该根据双方的协商确定,要考虑林果的价值、劳动成本和相关费用等因素。
5. 管理权责:合同双方应明确管理权责,例如谁负责指挥管理、谁负责投入资金、谁负责维护设施等。
6. 违约责任:违约条款应明确规定双方的违约责任,避免由于双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7. 争议解决:一般情况下,争议应当由当地林业部门协调解决,也可以将争议解决权交由仲裁机构处理。
一、 合同标的:
本合同由双方共同签订,以确定双方在农村林果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
二、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甲方应承担森林果树种植、保养、管理和收获等相关工作,并对果园的维护负责。
2、乙方:乙方应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保证果树的正常生长发育,并尽快实现高产,以及按时向甲方支付果园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等费用。
三、 合同约定事项:
1、甲方不得将果园出租、转让、转借给任何第三方,乙方有权在果园内进行技术指导和管理。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有效的技术指导和管理,保证果树正常生长发育,以改善农村林果管理水平。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支付果园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等费用给乙方。
4、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协商解决。
四、 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有效,双方均应遵守本合同的规定,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甲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法》有关规定,甲方河南县赛尔龙乡尖克村人畜饮水维修工程委托给乙方组织施工,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制订本饮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希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名称:河南县赛尔龙乡尖克村人畜饮水维修工程二、工程地点:河南县赛尔龙乡尖克村
三、工程施工内容:
1、尖克村饮水管道米施工;
2、引水口2座;
四、工程款结算方式:合同为总价合同,价款万元(大写壹拾万元),包括群众自筹款2万元。
五、付款方式:所有工程施工完毕经水利局验收合格后支付工款。
六、甲方责任:
1、负责检查乙方购买材料的质量
2、负责检查、监督乙方施工技术质量、进度。
3、负责提供施工图纸、坐标点及水准点
4、及时拨付工程款。
七、乙方责任:
1、严格服从甲方管理,听从指挥,配合施工。
2、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必须符合操作规程规定,保证一次性出合格产品。
3、施工中所需的机具由乙方自理。
4、施工中所需生活设施由乙方自理。
5、提供完整的施工记录一份。
6、保证按时完工。
八、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1、所购买的材料满足国标的质量标准。
2、管线、阀门的安装工艺必须满足安装工程施工规范的要求。
3、埋置后管道的埋深不小于22米,以防冻坏。
九、工期要求:所有工程必须于2022年9月25日前完工。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或遇有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代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代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长效机制,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展改革委 卫生 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
第三条 各县区履行农村饮水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长效机制,加强机构人员队伍建设,出台运行管理办法,列支维修养护经费,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的成、管的好、用得起、长受益。
第四条 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门要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行业监管职责,建立完善的县、乡(镇)、村运行管理体系,搞好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门要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及时调度资金,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资金需求;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土地征(占)用工作;机构编制、人社部门要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编制,解决好专业技术人才短缺问题;卫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物价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价的制定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明确饮水工程所有权,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运行管理。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和规模,经营方式逐步向集中管理、公司化运营方向发展。
规模较大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原则上可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委托乡镇水管站负责管理,也可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规模较小的单村供水工程,原则上可组建用水户协会行使“业主”职能,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可由用水户协会或村委会直接负责;也可经用水户同意,通过公开竞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承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或个体户经营,签订合同,明确用水户协会(村委会)和经营者的权责与收益分配等。
由各级授予特许经营权、以私人投资为主或以股份制形式修建的供水工程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
联户建设的小型供水工程或以户为单位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各级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饮用水水源统一管理,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加大水源保护和水染防治工作力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一切排行为。
第七条 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管理、经营单位,应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监测、检测工作。已经建成的农村饮水安全检测中心,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制定农村饮水工程水质检测规划、计划,负责对本县区范围内的农村饮水安全状况进行监控。
第八条 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因环境染或者其他突发件造成水源、供水水质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及环境保护、卫计、水利等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用水户。
对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行为,按照“谁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染、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
第九条 为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效益发挥,城乡公共管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供水价格由县级物价主管部门按照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供水价格。
第十条 供水水费由供水单位或由其委托的单位、个人据实计收,水费征收要出具水费专用票据。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和管理人员工资等项目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
第十一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定期向群众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门、审计部门对水费收入、使用等事项的监督,确保群众吃上“放心水、明白水、安全水”。
第十二条 规模较大的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用地仍属农业用地性质,由乡镇和村自行调剂解决。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标准。
第十三条 县区财政根据实际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维修管护财政补助项目申报由县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根据现行《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及时对农村饮水工程进行维修养护,并报县区门和门建档登记。
第十五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2日起施行,2023年10月12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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