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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收款收据怎样写才有效(司法中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条款怎么写)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08-02 06: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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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收款收据:收款收据应由双方签字确认,并在收据上盖章。

土地出让收款收据怎样写才有效(司法中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条款怎么写)

一、收款收据:

1.收款收据应由双方签字确认,并在收据上盖章;

2.收款收据应明确记录出让土地的名称、面积、地址、土地使用权期限,以及所收取的金额;

3.收款收据上应注明收款人的真实姓名及;

4.收款收据应包括当事人的签名、印章、日期等内容;

5.收款收据应由具有法律效力的金融机构凭证收款,并应当提供支付凭证;

6.收款收据应存档保存,以备不时之需。

二、收款收据的法律效力:

1.收款收据可以作为交易双方之间的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2.收款收据可以作为出让土地的收款凭据,便于当事人在法律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收款收据也可以作为有关部门对交易情况进行调查的证据,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

4.收款收据也可以作为有关部门等对收入的计算的依据。

出让金协议土地补缴应包括下列内容:

土地出让金返还条款:

1.当事人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后的六个月内将出让金按时返还给地方。

2.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出让金按时返还给地方:

(1)当事人应当签署同意返还出让金的文件,并根据该文件的约定按时返还出让金;

(2)当事人应当支付利息,利息按当事人应当返还日期前一次实际交付的出让金总额的四分之一计算。

3.当事人如果拖欠出让金,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出让金协议土地补缴应涵盖如下条款:

一、收款收据:

1.收款收据应由双方签字确认,并在收据上盖章;

2.收款收据应明确记录出让土地的名称、面积、地址、土地使用权期限,以及所收取的金额;

3.收款收据上应注明收款人的真实姓名及;

4.收款收据应包括当事人的签名、印章、日期等内容;

5.收款收据应由具有法律效力的金融机构凭证收款,并应当提供支付凭证;

6.收款收据应存档保存,以备不时之需。

二、收款收据的法律效力:

1.收款收据可以作为交易双方之间的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2.收款收据可以作为出让土地的收款凭据,便于当事人在法律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收款收据也可以作为有关部门对交易情况进行调查的证据,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

4.收款收据也可以作为有关部门等对收入的计算的依据。

土地出让金征用监管办法范本示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出让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项目建设步伐,根据《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

第二条土地出让金是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向土地受让人收取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即地价款)。土地出让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必须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土地出让金管理的主管,市国土资源局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必须按出让合同约定的缴款时间和金额向土地受让人开具省财政厅印制的“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土地受让人直接将资金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负责土地出让金的催缴工作,保证土地出让金按时足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每宗出让土地的出让收入、征地成本、应提税费和出让收益的分解清单。市财政局对出让清单审核后,及时确认出让土地收益并将有关征地成本拨付到相关账户。

第六条市财政局可按缴入金库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作为土地出让专项资金,列入国土资源部门预算收入,由财政监管使用。

第七条市财政可在收储土地的出让收益中提取8%的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对土地收储资金的积聚和运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移作他用。

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土地出让收益是指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征地成本、应提税费后的余额。土地出让收益分市级收益和乡镇收益。

第九条镇乡(街道)财政根据市有关国有土地收益分配政策取得乡镇土地收益,并负责本乡镇土地收益的使用管理,按规定向市财政上报所属乡镇的土地出让收益预决算。

第十条市级各管委会、指挥部开发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收益均为市级土地收益,列入年度市级土地出让收支预算。

市经济开XX、振东新区管委会根据市有关国有土地收益分配政策取得市级土地收益的切块资金,用于区域内的项目建设和基础设施配套。

第十一条市发展计划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全市国有土地出让计划的初步意见,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金收入和收益情况。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批准的土地出让计划、项目建设计划和市国土资源局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收益情况,编制市级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汇总编制全市土地出让收支预算。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编制的全市土地出让收支预算以及土地出让的调整预算,经市同意后,报市会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会批复的收支预算,在一个月内及时批复给收入组织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各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按批准的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执行。根据工程进度向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市财政局要逐步转变资金拨付方式,向国库集中支付转变。拨付的建设经费能够直接支付的,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要严格按预算管理的要求,对于有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将根据出让收益收支相匹配的原则,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对于无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不得支付。

第十六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土地出让收益达不到年初收入预算数,或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的调整超过年初收入预算的,必须调整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收入预算的调增,需兼顾土地供应量;收入预算的调减,要相应调减支出预算。

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确需调整支出预算的,由项目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按下列权限报批:

当年新增建设项目需市常务会议讨论批准。

原定项目资金超过预算或新增建设项目需追加预算指标的,资金额度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报市长审批;资金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报市常务会议讨论批准。

全年调整金额增加数超过全年预算10%,以及单个项目追加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需报市会审批。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必须建立土地出让预算周转金,用于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以保证及时用款。预算周转金每年按土地出让收益预算的5%来设置和补充,其总额达到年度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的30%后不再提取。

第十八条年度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当年收支执行结果,向市财政局报送建设项目年度收支决算,市财政局经审核汇编成市级土地出让年度收支决算。

附则

第十九条市财政、审计、监察、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征收使用的管理、监督、检查,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土地出让金不缴市财政的,要按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市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桐公布的《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扩展: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

补交土地出让金怎么算?

一、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

二、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三、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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