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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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本条例所称的“土地权属证明”是指为确认土地的权属而出具的文书,包括土地所有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证明,以及其他与土地权属有关的证明文件。
二、取消
根据《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本条例撤销土地权属证明制度,取消土地权属证明。
三、补充说明
1. 取消土地权属证明后,原有土地权属证明仍然有效,并能够作为土地权属的凭证;
2. 取消土地权属证明不影响原有的土地权属登记程序;
3. 取消土地权属证明对土地所有权的交易实质性影响不大,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影响;
4. 个人或者企业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权利。
宅基地权属证明是房产所有权的证明,由当地根据《不动产权证书管理条例》颁发。它记载了房屋所有者的姓名、住址以及对应的房屋面积等信息。在法庭上,宅基地权属证明具有法律效力,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有效文件。因此,当遇到房屋所有权问题时,法庭将会要求当事人出示宅基地权属证明,作为有关房屋所有权的依据。
取消土地权属证明的法律条款:
第一条 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国家对土地权属证明持有者可以采取撤销或取消土地权属证明的行政行为。
第二条 土地权属证明的撤销或取消行政行为应当视情况审慎进行,并依法发布批准文件,并在公告栏上公布。
第三条 土地权属证明的撤销或取消,由当地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条 土地权属证明持有者应当放弃土地权属,不得拒绝取消土地权属证明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 土地权属证明取消后,原土地权属证明持有人应当向当地有关部门提交相关证明,并交回土地权属证明。
第六条 如果土地权属证明持有人拒绝放弃土地权属,当地有关部门有权采取法律手段以确保土地权属证明的取消。
第七条 土地权属证明取消后,土地权属权利将恢复到国家。
甲方:_______________县百货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系该公司董事长。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甲、乙双方因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经过县局、城关镇、县国土资源局、县商贸办及县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下,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和县商贸办所占土地四至范围以__________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见本协议附件。
甲乙双方所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归甲方。
二、本协议的附件为__________县百货公司占地现状平面图。
三、甲方自愿在公司固定资产处理后一次性付给乙方币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元)。
四、甲方今后在__________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范围内(以__________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重建时,乙方不得阻挡。
五、如一方反悔,不履行本协议及附件的义务,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及协议附件一式九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调部门和单位各执一份,县存档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
协调单位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土地四个方位与相邻土地的交界线就是权属界限。
宗地四至是指一宗地四个方位与相邻土地的交接界线。一般填写四邻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单位和个人名称。若相邻的土地为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或湖泊、山峰等,其四至填写为相关地物的名称。
宗地的地决界址。界址点是指宗地权属界线的转折点,即拐点,它是标定宗地权属界线的重要标志。在进行宗地权属调查时,界址点应由宗地相邻双方指界人在现场共同认定。确认的界址点上要设置界标,进行编号,并精确测定其位置,以防止日后界标被时,能用测量方法准确地在实地恢复权属界址。界址是指宗地四周的权属界线,即界址点连线构成的折线或曲线。在标属调查时,沿明显界标物(如围墙、篱笆等)的界址线,应标明其位置,如界标物的中心、外侧或内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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