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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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租户出现意外的,是指租户在使用房屋时发生的意外损失。
二、免责条款
1. 房东不对租户因使用房屋而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承担责任;
2. 房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租户经济损失、人身损害损失、名誉损失、精神损害损失等;
3. 房东不承担任何第三方的责任,比如房东的家属、朋友、雇员等;
4. 房东应尽到合理义务,保证租客能够安全、舒适的使用房屋;
5. 房东不应承担任何非正常使用房屋的损失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火灾、自然灾害等;
6. 如果房东在意外情况下,被法院判定为有过失,房东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1、租客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任何意外损失,由房东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租客因租赁空间出现任何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冒烟、火灾或漏水等,租客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房东不承担任何责任。
3、租客必须严格遵守房东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否则租客将承担所有相关法律责任,房东不承担任何责任。
4、对于租客在租赁期间自身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房东不承担任何责任。
1.定义:本条款旨在为租户和房东提供一种解决方式,以解决因房东原因导致的所有意外事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功能故障、维修、清洁问题、火灾等。
2.范围:本条款适用于所有租户在租用房屋时发生的任何意外事件,房东应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义务:房东有义务尽快发现和报告任何意外事件,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协助租户解决问题。
4.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房东均不承担任何由于意外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包括但不限于物品损失、人身伤害、精神创伤等。
5.费用:在任何情况下,房东均不负责任何因意外事故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修、清洁、保险等。
6.补偿:如果房东承担任何责任,租户有权要求房东为其损失提供适当的补偿,但不得超过该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
合伙经营协议书甲方乙方甲、乙、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第一条合伙宗旨第二条合伙名称合伙经营的为:经营场所位 :,面积: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经营项目为等。第四条合伙期限。
第五条期限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3、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一)入伙权利/责任;(二)退伙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3.订立经营价格4.支付合伙债务;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二)合伙人的义务:第十条禁止行为(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销;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伙的清算: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五)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五条其他(一)经协商一致,
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二)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伙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存档壹份;(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补充协议书一般由甲方起草,双方认可后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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