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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雇主和雇员的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
二、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在此确认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
三、解除劳动关系时间: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在此确认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
四、解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雇员应当按时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终止工作,主动退出房屋等;雇主应当按照劳动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如工资、福利待遇等,并签署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文件。
五、双方的知识产权:雇员应当将其在工作期间自主创造的作品归雇主所有,并保证不侵犯雇主的知识产权;雇主应当保证其知识产权不受雇员侵犯。
六、争议处理: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在此确认发生争议时应采取何种处理方式。
七、本协议的生效、签署、解释及适用:本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即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并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
特此,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约定,共同履行本协议义务。
一、劳动补偿协议书的内容
1、本协议由甲方(即发出补偿要求的一方)与乙方(即承担补偿责任的一方)签订,具有合同效力。
2、甲方因乙方原因而遭受的损失,乙方同意按照如下条款补偿:
(1)补偿金额:XXXX元;
(2)补偿时间:XXXX年XX月XX日;
(3)补偿方式:XX方式;
3、双方同意本协议一经签订即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释。
5、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劳动补偿协议书的格式
(正文)
劳动补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鉴于:
甲方因乙方的原因而遭受的损失,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对甲方的补偿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补偿金额:XXXX元;
二、补偿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三、补偿方式:XX方式;
四、本协议一经签订即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释。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
1、劳动补偿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甲乙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
(2)劳动补偿事项,包括补偿金额、补偿支付时间、补偿方式等。
(3)维权责任,一般包括违约责任,如果协议在有效期内未履行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其他约定,如签署本协议的有效期限、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等。
2、劳动补偿协议书的有效性:
(1)甲乙双方要有民事行为能力,才能订立有效的劳动补偿书协议。
(2)双方要有真实意思表示,书面表示,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3)劳动补偿协议书应当遵守《劳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并应当符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4)签署劳动补偿协议书的当事人要认真阅读,确保协议条款的清楚明确。
甲方:______
一、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甲方合同条款之()项原因决定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1、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订新的劳动合同;
2、在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4、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甲方违背意思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
5、乙方与用人劳动关系对本的工作任务严重或者经用人拒不改正;
6、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重大损害;
7、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重大原合同无法经当事人协商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9、乙方胜任工作、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培训或者工作岗位仍胜任;
10、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从事原工作也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工作;
1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12、乙方辞职;
13、法律规定的情形;
14、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_______
二、甲方劳动法规规定劳动合同书约定的条款对经济补偿金做如下决定:
1、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2、合同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______月工资合计______元
三、本协议书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理由可以按照协商一致的内容进行,可以填写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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