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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协议书是有效的。根据《中华共和国劳动法》第38条规定,两个协议当事人可以自愿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两方当事人的身份、劳动关系终止时间、解除劳动关系后工资、补偿金等内容,一旦签订协议书,双方就可以按照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协议书必须包含下列内容才有效:
一、双方签字确认
本协议由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双方于本日签字确认此协议。
二、合同解除理由
双方确认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列出具体原因);
三、解除合同日期
双方确定劳动合同解除的日期为(列出具体日期);
四、结算金额
双方确定劳动者收取的结算金额为(列出具体金额);
五、双方权利义务
1. 劳动者应在解除合同当天将劳动合同项下的工作交接完毕;
2. 劳动者应在解除合同当天将公司财产归还;
3. 劳动者不得恶意损害公司利益;
4. 公司应在劳动合同解除当天给付劳动者结算金额;
5. 公司保证劳动者在其任职期间发放的各项工资、福利等应按照劳动法规定发放;
6. 公司保证不向劳动者收取任何押金、佣金等费用;
7. 公司应按照劳动法规定妥善保管劳动者个人资料;
8. 公司保证不以任何形式追究劳动者合法权益;
9. 公司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妥善处理劳动者个人社会保障等问题。
六、双方免责条款
双方一致同意,即使本协议中有关条款发生纠纷,也不得影响合同解除的效力。
七、其他约定
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除解除劳动合同外,不得解决其他问题。
八、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确认之日起生效。
《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协议书》是一种双方就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一事达成一致协议而签订的书面文件。有效的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协议双方基本情况:分别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明确双方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 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原因: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原因,双方都知悉并同意,对此不持异议。
三、 合同解除后的后续处理:双方明确劳动者解除合同后的相关权利义务,如:结算工资、偿还借款、处理工作交接等,并约定好相关时间。
四、 签字或盖章: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后,签署此协议书,劳动者亲笔签字或盖章,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签字或盖章。
以上就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协议书有效写法的详细介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用人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劳动者: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其他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在签订本协议后即予以解除,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本协议生效后全部予以终止。
第二条、薪酬、社保及经济补偿金 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之前,甲方已履行用人单位全部义务,依法向乙方足额发放薪酬、办理社保及支付各种经济补偿金。
在签订本协议之后,乙方不得因劳动关系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三条、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 在签订本协议之前,甲乙双方已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乙方的社保由乙方自行接续办理。
第四条、保密义务 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负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五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六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范文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由甲方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不能正常经营,甲方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试用期合同),经双方表示同意;
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 年 月 日解除;
二、乙方工资发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为止,在本协议生效日一次结清。
甲方确认乙方已完成所有工作交接。
三、根据《劳动合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保密条款及双方所签的《保密协议》的效力;
四、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
五、本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劳动合同》(《试用期合同》)同时解除。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年 月 (签字或签章):
可以的,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劳动者证据充分,主张可以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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