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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管辖条款怎么写(合同中的选择管辖协议有效吗怎么写)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12-25 14: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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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约定的管辖条款可以这样写: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且任何争议应由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约定的管辖条款怎么写(合同中的选择管辖协议有效吗怎么写)

约定的管辖条款可以这样写:

本合同受中华共和国法律管辖,且任何争议应由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协议管辖应包括的条款:

约定的管辖条款可以这样写:

本合同受中华共和国法律管辖,且任何争议应由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协议管辖的注意事项:

一、 选择管辖协议有效吗1. 选择管辖协议是指当互为双方存在争议时,双方可通过协商确定受选定国家或者地区的诉讼管辖权,而不受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的管辖范围所限制的一项协议。

2. 根据《关于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问题的规约》(“华盛顿规约”)第23条,当事人自愿放弃其所在国法律,以便通过选择管辖协议有效地确定管辖权,这是合法的。

3. 因此,选择管辖协议是有效的。

二、如何写合同中的选择管辖协议1. 在合同中,应将选择管辖协议置于主合同有关条款之前,用于解决双方可能出现的纠纷。

2. 合同中的选择管辖协议应明确指出受选定的管辖地,并指明当事人双方均同意受此管辖地法律管辖的规定。

3. 合同中的选择管辖协议还应当特别指出,当事人双方均同意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受选定的管辖地法院裁决。

4. 合同中的选择管辖协议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单独签字,以表明双方对其内容的同意。

承揽合同的管辖范本示例

承揽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发生纠纷后合同约定地的法院有管辖权么 实际履行地有管辖权么

《民诉意见》

20、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扩展:哪些是专属管辖?哪些是特殊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通常将地域管辖划分为三类,即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其中,一般地域管辖在性质上为属人管辖,以法院辖区与当事人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在性质上属于对物或对事管辖,其以法院辖区与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来确定管辖。其设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体现“两便原则”,即便于当事人经济、快速地进行诉讼,便于法院更好地审判、合理配置资源。

由此可见,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是两种不同的地域管辖,两者系竞合关系,在适用上并无先后之分。也就是说,适用特别地域管辖的案件,依诉讼标的诸要素所确定的法院固然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同时拥有管辖权,两者之间实际上为一种选择适用的关系,而具体选择向哪一个法院起诉,则完全取决于原告的意愿。专属管辖则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进行管辖。它具有极强的排他性,不仅排除对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同时还完全排除了当事人对管辖的协议变更。其实质在于对法院管辖权的确定一律适用法律的规定。

具体到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合同纠纷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票据纠纷案件、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侵权行为案件、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案件、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农业承包合同案件、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件,这九种特殊地域管辖都将被告住所地作为法院管辖地。而对于海难救助费用案件、共同海损案件、联营合同案件、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案件、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以及担保合同这六种特殊地域管辖案件则没有将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联接点。显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逻辑不清,比较混乱。我们认为,在民事诉讼法修订时,有必要删除特殊地域管辖中关于“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联接点的规定,以便科学界分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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