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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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赠与条款包括:
一、本次赠与的接受人应不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违华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本条款的行为;
(2)接受本次赠与而采取不正当手段的行为;
(3)接受本次赠与而给予损害的行为。
二、本次赠与的接受人应当在收到赠与物品后30日内完成相关的申请程序,并提供所需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效身份证件、收据等,以保障赠与物品的有效性。
三、本次赠与的接受人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遵守《中华共和国捐赠法》及其实施细则,并遵守本条款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四、本次赠与的接受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否则将被取消赠与资格。
五、本次赠与的接受人对此赠与的使用方式、结果(包括但不限于盈利或损失等)承担完全责任,且不得抗辩或者要求赔偿。
六、本次赠与的接受人如发生任何事故、损坏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本条款视为无效,且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七、本次赠与的接受人若未遵守本条款中规定的任何一项,本公司有权中止、终止本次赠与,并有权要求接受人赔偿损失。
赠与抚养义务协议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赠与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抚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赠与物品:明确表述赠与物品的来源、用途、数量、价格等信息。
三、抚养义务:明确抚养义务人的抚养义务,包括抚养人的财产义务、生活费用义务、教育义务、医疗义务等,并明确有关责任。
四、约定的变更和解除:约定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或解除抚养义务协议。
五、违约责任:规定双方如果违反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协议效力:规定本协议的效力、发生纠纷时的解决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宜。
七、签字: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内容进行确认并签字,以起到双方权利义务确立的作用。
附条件的赠与条款是指当被赠与人满足一定条件时,捐赠人按照订立的条款将其财产赠与被赠与人。
一般来说,附条件的赠与条款包括:
1、 赠与人及被赠与人的姓名及身份证明;
2、 赠与物品的种类、数量、性质、价值;
3、 被赠与人拥有此财产的权利及义务;
4、 满足赠与条件的时间及方式;
5、 如被赠与人不能满足赠与条件,此财产会返回赠与人手中的相关规定;
6、 其他相关条款及细则。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甲方供养及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现在所有的以下财产:_________________,其所有权的证明:_________________;以及甲方死亡后的其他遗产,甲方同意在死亡后全部赠送给乙方。甲方现有现金、存款及其他有价证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甲方每月基本养老金自领取之日起5日内,甲方同意全部交由乙方管理并统筹安排用于对甲方的供养,乙方每月应为甲方留下足够的零花钱。
二、甲方所在集体的土地被征用时,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工作人员代其签订并管理征地补偿协议,收取征地补偿款、过渡费及基本养老金等因土地征用事宜应获得的所有款项,并由乙方管理,统筹安排用于对甲方的扶养;如甲方可以分得安置房的,甲方同意将分得的安置房交由乙方管理经营,所得收益在扣除经营支出后由乙方统筹安排用于对甲方的扶养。
三、乙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入住代养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照顾扶养甲方的义务并在其去世后履行安葬义务。
四、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三十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五、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和《入住代养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
六、协议的解除。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二)由于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议内容的,乙方可以书面通知其解除本协议。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和劳动报酬;
(三)由于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扶养甲方的义务的,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效力一致。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系父女关系,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一处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座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所有权证证号为的房产赠与给乙方,该赠与是对乙方个人的赠与,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
第二条自本赠与成立日起,乙方应负赡养甲方的义务,甲方有权在该房屋居住。
第三条:乙方在第二条抚养义务未完全履行前,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受赠房屋处分、转让,或设定期典权抵押等他项权利,抑或为任何债权的担保,否则其处分、转让、抵押等行为无效,甲方有权撤销赠与,收回房产。如因上述行为造成甲方不能收回赠与房产的,乙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该房产市场价款。
第四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
(1)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2)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利益的。
第五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合同的补充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中华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二、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
1、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有交付受赠人财物的义务法。商是指赠与人按照赠与合同约定的地点、期限、交付的方法等将财产交付给受赠人,并由此而发生物权的转移,但是,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登记才发生转移的财物,如不动产,应在登记后才发生转移法。
2、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已将赠与财物交付受赠人,物权发生转移,应视为受赠人合法享有受赠财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法。
3、赠与合同成立,但赠与人未将合同约定的财物交付受赠人,受赠人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赠与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对不履行这类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受赠与人享有要求赠与人交付的权利,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赠与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
4、赠与合同是赠与人的无偿赠送,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但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应在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赠与人明知赠与物有瑕疵,故意隐瞒或者作赠与物无瑕疵的虚假保证,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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