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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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诉状需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一、原告要求:明确阐述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如支付赔偿金、恢复原状或违约责任等。
二、原告主张:叙述原告支撑其所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和事实依据,包括买卖合同本身的条款、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情况、遗留的书面文件证据、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等。
三、证据:明确列出原告的证据,旨在证明原告的主张,如买卖合同、双方的账务凭证、当事人的口头约定等。
四、法律依据: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阐明原告的主张的法律依据和适用的法律规定。
五、结论:总结上述情况,重申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一、引言
(1)本文旨在阐述由于两方签订的合同存在纠纷,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相关事实和理由。
(2)本案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合同规定的内容等相关信息也将作出详细说明。
二、主体
(1)原告XXX与被告XXX于XXXX年X月X日签订了《XXXX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XXXXX服务,被告应支付XXXXX费用。
(2)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原告未收到被告支付的金额,多次要求被告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履行应尽义务。
(3)经双方协商,被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特此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XXXXX费用。
三、诉讼请求
(1)依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原告请求本院: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XXXXX费用;
(3)被告拖欠款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4)被告支付原告诉讼费用。
四、结束语
(1)本文旨在阐述由于两方签订的合同存在纠纷,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相关事实和理由。
(2)本案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合同规定的内容等相关信息也将作出详细说明。
(3)原告本着公正正义的原则,请求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妥善处理本案,以公正公开的方式认定两方权利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条款应当明确有关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应向哪一方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的要求,以确定纠纷的管辖权。通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条款的具体表述如下:
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由买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并按中华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
原告: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汽车租赁公司案情: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日,________某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委托租赁合同书》,委托方为______,人为______汽车租赁公司,承租人为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的约定,合法使用租赁车辆的单位或个人。合同签订当日,_____与汽车租赁公司办理了汽车租赁交接手续,载明车型为轿车,牌号为_____________,期限一年,租金标准为每月___________元。图表说明车辆正常完好,齐全有效。_月_日,租赁公司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为该车投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由潘某将保险费__________元支付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接车后安装了GPS,安装费用_________元,并将车送修,更换了B5压缩机、干燥瓶、膨胀阀、喇叭、发动机皮带等配件,维修费用共计_________元。_______将车交给租赁公司一个月期限届满后,租赁公司扣除维修费用__________元、GPS安装费用________元,付给_________租金_________元。同年_月_日,租赁公司与杨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交给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轿车及__________的机动车行驶证。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登记及交接表载明,每日限驶里程________公里,每日租金______元,租赁期限__天。_月_日,杨某驾驶该车行驶在某高速公路_____公里+__________米处车头冒烟着火。据现场勘查调查询问,认定起火点位于右前轮正上部引擎盖内发动机,结论为火灾原因不明。局火灾原因认定书载明:意外原因。潘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未果,遂诉至原审法院。判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潘某损失_____元。案件诉讼费用_________元,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分析:中华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不是租赁经营人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用于租赁。汽车租赁公司从潘某处租得车辆,用于对外租赁经营,并从中获利,且以《汽车委托租赁合同》的形式达成租赁合同,其行为规避了国家对汽车租赁业的特别限制,违反了租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逃避了运输管理行政部门的监管,扰乱了租赁业市场的正常经营和管理,该合同实际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因此该合同应属无效。依据《中华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租赁公司在承租期间,租赁车辆发生火灾报废,不能返还,应当对__________予以折价补偿。
土地租赁合同类型纠纷调解案例
【基本案情】
2008年1月,安岳县龙台镇黑滩村四个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黑滩村村民”)200余户村民与安岳县绿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牧公司”)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将620余亩土地租给公司搞种养殖。协议约定租金以每年每亩500斤稻谷的市场价给付,租期从2008年至2031年止,租赁期满后绿牧公司负责土地复耕。但从2016年6月起,绿牧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至2018年12月共计拖欠租金90余万元。广大租赁户找不到公司管理人,多次越级无果,致纠纷形成诉讼。农户请求解除合同、判令支付租金、违约金、土地复耕费等(以每亩1000元计算),共计200余万元。
【调解过程与结果】
安岳县法院在收到诉讼材料后,考虑到案涉人数众多、系涉民生案件、影响面广,且绿牧公司因经营不善,已经停止经营,典型的“三无公司”即无办公场地、无其他财产、无主管部门,公司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该土地上所种的白杨树,但该林木上设有权利负担,另案申请人市农担公司申请法院对林木进行了查封。如果直接引入诉讼程序,将面对200余户土地承包户、调解、判决后,无可供财产的执行,导致后期执行困难,引发集体和群体性案件。为此,法院决定以多元化解纷机制处理。
二、对症下药实施调解方案
(一)大胆实用村民小组为主体进行调解。按照法律规定,对经营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以经营承包户为主体与合同相对方的公司进行诉讼,但这种方式对类型案件处理有局限性,一是调解涉及人数众多不能统一口径,二是多数人持观望影响调解进程,三是即便调解的也因某些人的反对而反弹。鉴于公司原发放租金时均以村民小组为核算单位,将租金整体打包由村民小组组长以双方认可的亩分发放,基于以因,我们大胆启动以村民小组为一个诉讼主体的方式进行调解
(二)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调解。运用枫桥经验,发动基层组织的作用,依靠群众智慧和力量进行矛盾化解。在做好群众工作的基础上,将“千家万户”的意见进行统一,以四个社的四种调解方案再优化再统一,形成一个总的调解方案与绿牧公司进行协商。
(三)制定“司法+”聚力打“组合拳”。因纠纷涉及主体面大较广,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隐患较较大,调解法官决定采取发动群众智慧,依靠基层组织力量的“枫桥经验”,以法院主导、协同律师调解、公证调解、调解方式,创新运用“四联调”机制相融合,发挥各方优势打“组合拳”,聚力协同调解。
三、深入基层实施“三步走”,成功化解纠纷
走稳第一步:一是以村民小组为载体,选出 “代言人”,社员代表与社长综合各家意见后,提出本社适合调解的最初方案;二是以基层组织村两委为依托,运用基层人熟、地熟、情况熟,有群众基础的独特优势,将四个村小组的调解方案再统一,提出全村的一致方案;三是与镇、无缝衔接,压实村、社两级基层组织责任,做好群众基础工作,最终形成总基调为:解除租赁合同、支付租金、自行复耕、及时将土地另作安排的调解方案。
走好第二步:充分发挥法院调解的主导与引导作用。调解法官召集绿牧公司负责人和实际投资人现身,提出与村民要求方向一致的可行性方案。同时,与林业主管部门对接砍伐申报延伸工作,与执行局对接该宗林木权利所涉另案查封等关联性工作,排除矛盾纠纷化解兑现的后顾之忧。
走实第三步:多元化解联动聚力同向调解。以法院为主导,联同入驻法院的律师、公证协同室公证员、镇调解委员会这一本土化的“四联调”机制,搭借引导司法局为经营户提法律供援助这一平台,充分发挥各家的法律优势、职业特长和综合资源,全力做好矛盾疏导、释法明理、权衡利弊工作。最终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即时解除了租用合同,绿牧公司变卖租赁土地上的林木,并以所得款给付所欠租金及复耕费每亩650元,不足部份由实际投资人补齐。在调解现场,龙台镇调解委员会出据了调解协议书,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实现纠纷的调解与司法确认现场对接“一站式”办理。
法院启动多元化纠纷机制,深入纠纷发源地,从情理法方面反复做群众思想工作,更加体现以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最终赢得群众的支持与理解;通过枫桥经验与本土化的联调机制相融合,促进类型纠纷在源头上实质化解,实现群众权益最大化,赢得了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现场同时拍手鼓掌;同时,对法院勇于担当主动服务基层群众既化解纠纷又终结的成功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资阳市政法委组织的“今天我当班”栏目组记者一行,在调解现场进行了体验试采访和报道,受到社会群众点赞
目前通过林木价款已兑现40%,差额部份,投资人将在春节兑现30%,来年全部兑现,200余户纠纷通过多元化纠纷机制成功化解自动履行,纠纷在春风细雨中案结事了,真正实现了“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枫桥经验再现。
【典型意义】
本纠纷通过多元协同化解的典型意义在于:因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合同纠纷,虽然租金可以直接依合同计算直接判决,但对于逾期违约金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特别是对于土地复耕费由公司负责、判决负责到什么程度,没有标准,难以界定,复耕费用支持多少依据是什么?200多户家庭是否都能接受判决的违约金、复耕费?所以判决的法律依据也不好把握,且系涉民生类案件,判决不好、执行不到位均有可能涉群体,矛盾被激化。面对诸多矛盾,唯有通过调解,调动双方的积极性面对现实,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事关老百姓的生存之本。因此本案法院积极采用诉前调解的模式, 通过前期摸排情况及征集各方意见,以先进行调解和劝导,把矛盾疏通放在前端,通过多元化解纷机制协同方式,有效降低成诉率、提升纠纷化解的机率。
(一)纠纷在源头上化解。本案中,当事人一方是4个村民小组(203户754名村民),一方是公司经营不善,无财产支付租金。厘清矛盾焦点、难点及突破点,以“司法+”多元联调化解纠纷的调解方法,变“座堂调解”为主动下基层做工作,将调解搬到镇,让群众少跑路,拉近群众距离,让群众信任法院主动为民服务,把矛盾放在源头上化解;
(二)纠纷在于聚力化解。多元化解实质是借助各方职业优势、法律优势、群众基础等优势,盘活各种有效资源,做好基层基础工作,帮助利益各方寻找平衡点。本纠纷“借”及社会各方调解力量,“兼”案件的后续执行效果,着力实质化化解纠纷。通过与当地与联系,以法院为主导,邀请入驻法院的律师、公证协同室公证员、镇调解委员会、村级调解组织进行 协同努力从而化解纠纷,提升了基层社会治理能力。
(三)纠纷化解便利于当事人。一是法院在调解过程中,从不同角度去为当事人服务。一是该纠纷土地上的林木本身附有债务即租金,而国有资产的农担公司为另案申请人,在执行中,法院对林木进行了查封,谁的债权应当优先受偿,为此,调解人员主动报告法院,安排执行局与诉讼服务中心调解法官主动与市农担公司多次对接,进行政策解读,让农担公司让权于民,并通过法院裁定解除对林木的查封,方便于民。
同时,对当事人砍伐林木,是否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调解法官提前与林业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办理合法的审批手续,方便当事人履行。
为实现纠纷化解,减少诉讼成本,法院采取多元调解与司法确认衔接方式,直接在现场进行司法确认,当事人未产生诉讼费,又能保证调解,保障后期的执行,让利于民。
(四)法院主推化解,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纠纷成功调解、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让后续类似的纠纷,诉源治理提供了鲜活的素材,通过了解纠纷产生及存在的根源、土壤,与多方调解力量进行会商,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提出具象化、针对性的“靶向”调解方案,从根源上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即便最终要通过法院裁判,也会增大当事人服判息诉的概率;也才能够更好地、彻底地解决矛盾根源。因此,举多方调解之力解决社会纠纷,在其优势与成效下实现解纷机制由“独木桥”到“立交桥”、由“独角戏”到“大合唱”的转变,真正的践行最高法院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初衷以及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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