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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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应对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商业计划、客户信息、相关技术文件、行为等均予以保密;
2、双方应将其所获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商业计划、客户信息、相关技术文件、行为等视为自己的机密资料,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3、双方可以将上述保密信息披露给其授权代表、雇员或其他合作伙伴,但必须先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4、本协议期满后,双方仍应遵守保密义务,直至另行约定消除或解除;
5、任何一方违反本条款的规定而导致的法律责任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保密条款是调解协议中的重要内容,应当明确调解双方所有调解事项及其他有关内容的保密义务,具体包括:
一、调解双方认可并同意遵守本条款,不得以任
式透露调解过程中的任何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与调解有关的文件、信息、资料、会议纪要等,以及双方之间达成的调解结果。二、调解双方不得将调解过程中获知的保密内容用于非调解目的,或者向第三方披露、传播或做出其他不正当使用。
三、如因调解双方的违反而使任何一方遭受损失的,有违约的一方应负责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四、本条款自调解协议签订日起生效,双方应严格按照本条款的约定履行义务。
五、本条款的有效性、履行和解释应适用中华共和国法律。
1.保密范围:双方当事人应将各自有关方所交换的信息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研发计划、技术方案、客户名单、财务报表、商业计划书等)尽力保密。
2.保密期限:保密期限从当事人开始交换保密信息之日起计算,一直延续到双方合同终止时为止。
3.保密义务:双方当事人应谨慎保管其所接收的对方方的保密信息,不得在未对对方取得同意前泄露该信息。如果有必要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双方应事先签署一份书面协议,明确授权使用方式。
4.例外情况:双方当事人均不承担泄露保密信息的责任,如果该信息已经公开或者为了履行协议而向第三方披露或者受到的强制要求。
5.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遵守本条款的规定,如果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保密合同(“本合同”)由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一家位于中国 市 区 路 号的外商独资企业(“本公司”),与 公司,一家位于 公司签订。
双方同意互相提供机密信息(定义如下),以便双方基于将来可能建立的采购或业务、合作或顾问关系而对另一方的产品、服务、业务和/或技术进行评估(“目的”)。
“机密信息”是指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本公司及其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董事、股东的信息,及其他与产品、样品、产品计划、价格、工艺、技术、研究、开发、发明、服务、客户、市场、软件、硬件、设计、图纸、工程、构造信息、营销或财务相关的信息。披露方应以书面形式说明该等机密信息具有机密性或专有性;若以口头形式提供,则披露方应于披露后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其具有机密性或专有性。机密信息并不包括下述信息:
(1) 由接受方以书面文件证明:该等信息已于披露之前已由接受方所持有;
(2) 已公开发表或非因接受方作为或不作为的原因,已向公众披露;
(3) 已由信息相关方书面同意其公开;
(4) 由接受方在未使用该等机密信息的情形下独立开发;
(5) 接受方从第三方处合法、正当地取得,且该第三方对该等机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
3.保密
双方同意仅能根据本合同的目的使用另一方披露的机密信息。除由双方书面委派执行本合同目的而必须知悉该等机密信息的人员,及可能包括在内的董事、主管、合伙人及员工(统称“代表人员”)以外,任何一方不得将与另一方相关的或属于另一方所有的机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任何一方不得超出实施目的所允许的必要限度,从另一方处复制、摘录和转移任何机密信息。任何机密信息的公布均须得到披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双方应与其受委派执行合同目的或经其他途径知悉或获得机密信息的人员签订一份与本合同内容基本一致的保密合同,且将该签署的保密合同及时交予另一方。双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对另一方机密信息保密,避免该等机密信息被不当披露或使用,采取该等措施时应持与保护自身机密信息相同的最高程度的谨慎态度。任何一方若发现有误用或滥用另一方的机密信息的情形时,应及时将该情形书面通知另一方。
本合同任何一方或其各自代表人员无权擅自将另一方的公司名称、商号、商标及其他名称用作广告宣传或对外公开。未经本合同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或其各自的代表人员不得透露本合同及其相关内容,本合同第5条“强制性披露”条款所述情形除外。
若因法律、法规、法令或其他合法要求,如传票等,在未取得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或其受委派执行合同目的或通过某种途径知悉机密信息之人员须披露另一方的机密信息时,该披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以便其能寻求保护令或采取其他合理的救济。若未能取得保护令或其他救济措施,该披露方应仅披露依法应予披露的那部分机密信息,且应尽最大努力确保对该些机密信息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
在合同目的终止、撤消、完成、被拒绝或以其他方式解除后,根据对方的书面要求,任何一方应及时销毁或归还另一方提供的所有机密信息。任何形式的机密信息,不论是分析、汇编、论文、翻译或其他由/或为任何一方准备的文件,一方应按本合同条款要求持有或根据另一方的要求自行销毁该等机密信息。
除为查阅或使用机密信息以达成本合同目的之权利外,本合同未将专利权、版权、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项下权利转让给任何一方,同时也未将任何一方的机密信息内所含或所属的权利转让给另一方。
本合同不得被视作或解释为本公司有义务向另一方提供任何信息、与另一方进行商业交易或签订任何最终协议,除非本公司决定向其提供信息或与其签订与交易有关的最终协议。
本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并未就其向另一方披露的任何机密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及完整性作出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且对另一方、其代表人员或其他使用该等机密信息的人员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合同中双方之保密义务应自对方收到机密信息之日起五年内持续有效,且不因合同目的之达成而终止。
本合同对双方及其承继人、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且保护其合法权益。本合同任一条款之无法实施并不视为该条款被放弃。
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由中华共和国法律管辖。合同双方同意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由上海市地方法院管辖。
13.迟延履行及救济
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视作放弃行为。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的单独或部分行使并不排除其他行使方式或进一步的行使权利,也并不排除对本合同项下其他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双方同意金钱赔偿不足以补偿因对方违反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故任何一方均有权因此要求特别履行或其他公平的补救措施。任何救济方式不得视作违约的排他性救济方式,但应作为其他合法的补救措施之补充。
14.与进出口相关的法律
双方应遵守与因本合同而提供的产品、技术数据或软件有关的中国及其他相关国家的进出口法律、法规及条例规定。未经授权许可,接受方不得将该等产品、技术数据、软件或直接产品向该等法律、法规及条例中所列的被限制国家出口或再出口。本条规定义务于本合同终止或继续有效。
甲方:___________ 有限公司 乙方
签名: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日期:__日期:______
首先、我想告诉你的是:保密协议中是可以包含竞业限制条款的。所以,该保密协议合法。签署之后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关于60万的违约金于法无据,这是企业吓阻员工的常用技俩。就算签了这份保密协议,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属无效条款,但不限影响协议效力。其次、为了你能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先讲保密协议:
1、保密协议签署的时间,可以入职时在职时也可以离职时;
2、保守商业秘密是每个职员最基本的义务,且法律无规定保密需要给保密费的。再来讲竞业限制:1、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的补偿及期限:按月给付及两年。这是法律强制性规范;2、同时也规定了竞业限制的主体: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所以你朋友是不是这个竞业限制范围,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实务中一般情况下,仍由企业说了算,这个现实是难以改变的现像)。
3、劳动合同届满之日起,须每月按时给付。给了,员工必须遵从约定,否则,企业有权追偿已给付的费用。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不给,员工就可以不受其约束。是否约定了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必然导致竞业条款或协议的无效。希望以上回答能让你清楚分清两者的关系及适用。最后,别小气了你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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