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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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双方
①当事人:卖方和买方;
②买卖双方应当真实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充分知晓本合同条款,并同意接受本合同的约束。
二、作品所有权
①买方承诺支付给卖方指定的价款,卖方同意将作品的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买方。
②卖方保证作品的所有权是可转让的,不存在第三方的权利、利益或者其他限制,买方购买后可以拥有绝对的所有权。
三、价款的确认与支付
①价款的确认:买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支付价款,价款的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卖方应在签署合同后收到价款后将作品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
②价款支付:买方必须使用指定的方式支付价款,如果买方未能按时付清价款,则卖方有权拒绝转让作品所有权,并有权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违约责任
①如果买方未能按时付清价款,则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按照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②如果卖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转让作品所有权,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照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五、其他条款
①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②本合同一经签订,即为有效;
③本合同双方若有争议,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提交有关行政或者司法处理。
合同的所有权转移条款应该写明:
1. 合同方发生变更时,双方均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明确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情况;
2. 合同变更后,原双方应当认真履行其在变更后的合同中所承担的义务;
3. 合同变更后,应当明确合同权利义务的新主体、新受益人及新的变更内容;
4. 合同变更后,原双方应当就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事项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5. 合同变更后,原双方应当将合同变更登记于司法,以获得法律效力;
6. 合同变更后,原双方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合同复印件送交司法进行登记。
合同的所有权转移条款应该写明:
1. 合同方发生变更时,双方均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明确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情况;
2. 合同变更后,原双方应当认真履行其在变更后的合同中所承担的义务;
3. 合同变更后,应当明确合同权利义务的新主体、新受益人及新的变更内容;
4. 合同变更后,原双方应当就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事项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5. 合同变更后,原双方应当将合同变更登记于司法,以获得法律效力;
6. 合同变更后,原双方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合同复印件送交司法进行登记。
买受人:x x x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二、 买卖标的物业已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 标的物应置放于x x(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 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 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 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 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 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 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 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 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 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x x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一) 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二) 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
(三) 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十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或未兑付票据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
(四) 其他未定事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 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契约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愿抛弃民法保证各条内有关保证人和权利。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履行本契约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 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买受人:
住址:
身份证号:
连带保证人:
住址:
身份证号:
出卖人:
x x x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一、动产所有权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二、动产所有权转移方式
1、现实交付
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也就是说一方(通常为出让人)把东西当场交给另一方(通常为买受人)。
2、观念交付
一种非真正的交付,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此为法律在特殊情况下为顾及交易的便捷而采取的变通方法,以代替现实交付。
3、标的物转移原则。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
4、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5、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倡导契约自由,一般情况下,只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都允许当事人约定,而且有约定的,优先约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对标的物所有权约定自合同成立时移转。这里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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