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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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租赁合约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双方基本情况:明确房屋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身份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二、房屋信息:明确出租方出租的房屋的位置、面积、楼层、装修程度等信息。
三、租金:约定房屋的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如按月支付、押金等。
四、租期:明确合同租赁期限,以及是否可以延期续租。
五、租客责任:明确租客的义务,如不得、不得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等。
六、房屋维修:明确租赁期间双方的维修责任,如租客对房屋负责维修和保养等。
七、终止条款:明确双方在合同终止时的责任和义务,如租客退房时需要清理房屋、支付押金等。
住房租赁合同有效的书写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双方的信息:在合同中一定要写明双方的信息,包括租赁房屋的房东姓名、以及租户的姓名、等。
二、租赁时间:租赁合同中需要明确租赁时间,包括起止日期、租户到达租赁房屋的日期以及租赁终止的日期等。
三、租金:租赁合同中要明确房屋的租金,包括每月的租金多少以及租赁期间总共需要支付多少租金等。
四、租户承担的义务:租赁合同中还需要明确租户的义务,包括租户不得滥用租赁房屋、必须妥善保管租赁房屋、租赁期间不得私自改动租赁房屋结构等。
五、违约条款:租赁合同中还需要规定双方违约的惩罚条款,例如租户违反租赁合同、拖欠租金等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等。
农村住房租赁合约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双方基本情况:明确房屋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身份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二、房屋信息:明确出租方出租的房屋的位置、面积、楼层、装修程度等信息。
三、租金:约定房屋的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如按月支付、押金等。
四、租期:明确合同租赁期限,以及是否可以延期续租。
五、租客责任:明确租客的义务,如不得、不得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等。
六、房屋维修:明确租赁期间双方的维修责任,如租客对房屋负责维修和保养等。
七、终止条款:明确双方在合同终止时的责任和义务,如租客退房时需要清理房屋、支付押金等。
出租方:_____
承租方: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租赁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千百拾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按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第八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煤气费;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甲方支付:
1.供暖费;
2.物业管理费;
第九条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作为押金。
第十条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3、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房款及押金。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二条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四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
出租方为已提供物品如下:
床铺一个、柜子一个、空调一个、热水器一个、桌子一个、电脑桌一个、抽油烟机一个。
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水表现为:度;电表现为:度;煤气表现为:度。
第十六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乙方:__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1、租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根据民法典规定,任何物权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超过部分自动失效。
2、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厨房、阳台、储藏室、卫生间这些,都属于非居住空间,即便改造后也不得用于出租,否则可以罚款。此外,自建、违建等空间也不得用于出租。
3、不能单方面提高租金,不能驱赶承租人。新规下,房东不得再单方面提高租金,必须得到承租人的认可。其次,即便合同到期,租客不肯搬走,房东也不得采用驱赶的方式,但租客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4、租客不能擅自改造、装修房屋,除非征得房东同意。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5、出租人维修义务。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6、房屋所有权变更,不影响租赁协议持续。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7、房东不得随意进入租客房间。
8、不符合消防、建筑、装修标准的房子,不得出租。
9、承租人有优先继续承租、优先购买房子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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