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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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本契约由土地所有者(即出租人)和承包人订立,具体条款如下。
二、土地面积:出租人同意将其XXX亩的土地出租给承包人,并保证已经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安排种植。
三、租赁期限:本契约有效期为XXX年,到期后若双方都未签订书面续约,则视为自动终止。
四、租金:承包人每年支付租金XXX元,租金支付时间按照双方约定。
五、租赁权:承包人有权使用土地,但是不能擅自转让或违反规定。
六、责任条款:双方均有义务保障土地的安全,如果因任何原因造成土地的损失,承包人必须对此负责。
七、争议解决:如果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当地法院受理并裁决。
八、其他条款:双方可以在本文中补充其他合理的条款,以满足双方的利益。
特此签署。
出租人:
承包人:
答:
一、双方同意,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义务,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受违约方有权按照下列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1. 对违约方实施经济补偿;
2. 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3. 恢复双方原有的状态,并作出相应的补救措施;
4. 将违约方赔偿金额计入本合同中的罚款条款。
三、违约方应尽快支付违约责任金额,受违约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直至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四、本条款自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土地承包经营契约书应当由承包人和地主签署,以便双方充分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契约书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签约双方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等;
二、承包土地的位置、面积、地价,以及有关土地权利的明确规定;
三、承包期限,以及双方协商约定的续签情况;
四、种植林业、畜牧业、渔业、渔民安置等经营内容;
五、双方约定的投入、产出、管理、账目结算等条款;
六、双方对违约的处理方式;
七、其他有关规定,如经营管理等。
土地承包经营契约书应当由双方共同签署,并交回当地土地行政部门备案,以此确保契约书的有效性。
甲方(出让方):
地址:
乙方(受让方):
根据《中华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规定,经 村 村民小组同意,本着自愿、平等、有偿、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承包土地经营权、林地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以下条款。
一、土地转让期________年,甲方共出让土地经营权________亩,出让金________元/年;
付租方式:一年付一次,每年农历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在承包区域内,如乙方需在耕地上建房,甲方不得干涉,待承包期满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其恢复;
三、承包期满后,如果乙方需要再继续承包,甲方只能要求在土地承包金上按当年土地流转的市场价格调整而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继续承包。
四、在承包期内,如果乙方因经营不善无法继续经营,乙方在付清当年承包金后可随时撤出;
五、假如遇到国家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征用承包区域内的土地,土地征用补偿费以及原有未采伐的林木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凡是乙方承包后修建的设施及种植的植物补偿费都归乙方所有。
六、承包区域内的任何东西,在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方可进入采集使用。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系同村人,原告于XXXX年XX月取得讼争的该村圩南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领取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原告后因外出,并与本村村民陈某私下达成口头协议, 该4亩耕地暂由陈某耕种,上缴费用由陈某负责缴纳,原告回乡需要耕地时,陈某必须随时退还耕地,但不久该4亩耕地便被撂荒。
后经几次流转,该4亩耕地由被告王某与同村其他几户村民私下调济而占有使用。
XXXX年被告开挖鱼塘80多亩,其中包含原告刘某的4亩耕地,此塘由被告与其他人合伙养殖,该4亩耕地上缴费用也由被告缴纳,并持有农民负监担督卡。
该村自第一轮农业承包合同以来未进行第二轮承包。XXXX年原告返乡后要求收回该4亩耕地,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于XXXX年XX月合法取得圩南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将原告承包经营的4亩耕地占为己有,是对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遂判令被告退还该4亩耕地给原告。
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让出该4亩耕地。
三、执行情况
在执行中,法院依法向被告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让出该4亩耕地,但被告未按期限履行。
到执行现场发现,该4亩耕地,系整片鱼塘内的一部分。
如按照判决书的内容退还为耕地则将在鱼塘内形成孤岛状田块,原告明显不便使用。
一种意见认为,判决没有考虑实际执行的可行性,造成法院无法实际执行,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撤销原判决重新作出可供执行的判决。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的判决实质上并没有错误,即使再审重新作出新的判决也只是给让地加上一个可行的合理期限,而且再审不仅会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也会大大降低法院的公信力,因此主张变通执行方式,直接给让地设定一个合理期限。
后原被告达成和解,约定期限让塘,被告贴补使用费。
四、评析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原告刘某的承包地,曾撂荒,但发包方未另行发包。
承包地税费虽由被告缴纳,并持有农民负监担督卡,根据中华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变,被告王某应返还原告刘某承包地。
但本案的判决却造成实际执行困难,原告客观上暂时无法取得承包地。
主要原因是本案被告王某及其合伙人擅自开挖耕地为鱼塘,改变承包地的用途造成的。
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据此,被的农田必须复原。如果土地已经不可复原,应由地方提出申请,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才可以调整耕地用途。
因此,该案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待其对承包地的现状作出处理意见后,再作出是否返还或何时返还的判决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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