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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补偿协议和辞退申请怎么写才有效(拆迁补偿协议怎么写才能有效)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08-15 01: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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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离职补偿协议 聘用关系:本协议因双方同意终止聘用关系而订立。

离职补偿协议和辞退申请怎么写才有效(拆迁补偿协议怎么写才能有效)

1、离职补偿协议:

(1) 聘用关系:本协议因双方同意终止聘用关系而订立。

(2) 离职补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的协商,甲方将向乙方支付一定金额的离职补偿金,金额为:XXXXX 元整,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甲方应按期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 法律效力: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在双方有约束力,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索赔。

2、辞退申请:

尊敬的XXX公司:

我是XXX,因个人原因决定辞去本公司的职务。特此向本公司申请辞职。

本人承诺:

1、自辞职之日起,不再担任本公司任何职务;

2、本人承诺遵守本公司的保密制度,不泄露公司机密;

3、本人承诺在公司经营期间,已经尽到本职责任,无任何未交清的财务、工作、法律责任;

4、自辞职之日起,本人不再担任本公司任何职务,不得以本人名义与任何第三方承揽本公司的任何业务;

5、本人会按期结清与本公司的任何业务相关的任何未交清的财务、工作、法律责任;

6、本人会按期交还本公司的所有公司财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电脑、家具、办公用品等;

7、本人会按期完成本公司分配的所有工作,直至本人离开本公司。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XXX

协议拆迁补偿应包括的内容:

1、拆迁补偿协议应当由双方共同签署,首先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的法律效力。

2、在协议内容中,应明确拆迁补偿的金额和期限,并确定拆迁后支付补偿的方式和形式,如现金支付、货币补偿或安置补偿等。

3、在协议中应详细规定拆迁补偿的用途、期限、支付方式等,以免出现拆迁补偿无法使用或者使用期限不足等情况。

4、拆迁补偿协议应当包含责任义务规定,即由受拆方承担拆迁费用,也有可能是拆迁方承担拆迁费用,两方应当就此作出明确的分工。

5、拆迁补偿协议应当对于双方责任义务的履行有明确的规定,一旦出现违反协议的行为,应当有责任追究机制。

6、拆迁补偿协议应当规定双方诉讼的管辖地,保证可以依法解决纠纷。

协议拆迁补偿应具备这些方面:

租赁期间拆迁条款:

1、如果租赁期间出台拆迁政策,房东必须向租客提供拆迁补偿,补偿金额以当地公布的补偿标准为准。

2、租客有权要求房东在拆迁之前退还租金和押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3、在拆迁期间,租客不得要求因此而发生的任何经济损失,如果发生,将由房东承担责任。

4、如果拆迁期间,租客未能按时缴纳租金,房东有权要求租客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标准收取。

企业拆迁补偿协议范本示例

企 业 拆 迁 补 偿 协 议

甲 方:

乙 方: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签 订 日 期:

签 订 地 点: 北京

企业拆迁补偿协议

被拆迁企业(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委托人 / 职务:

营业执照注册号:

开户银行 / 帐号: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拆迁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委托人 / 职务:

营业执照注册号:

开户银行 / 帐号: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严格遵循拆迁评估的相关法规和规定,在平等、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对位于 号现属于 所使用的土地、房屋及相关附属物共同委托 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测算,并出具相关评估咨询报告,双方同意以评估咨询报告作为拆迁补偿的主要依据。现针对评估报告结果,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后,签订本拆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拆迁对象基本情况

拆迁对象位于: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总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第二条、房屋及相关附属物补偿

根据 评估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出具的 号咨询报告, 号的评估价格为 元,评估合计总价为 元,平均单价为 元/平方米。

第三条、其它补偿

根据双方协商以及甲方实际情况,给予甲方除本协议第二条以外的其它所有补偿按照房产证上标注的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共计 元。

第四条、全部补偿总额

全部补偿总额为本协议第二条与第三条之和,合计为币: 元(大写:币 元整)。

第五条、补偿金额支付条件和方式

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甲方将拆迁范围内涉及的所有房屋全部腾空,并将所有房屋钥匙与该房屋房产证和有关土地证明的原件以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公章)和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交于乙方,由乙方负责安排拆除。在甲方将房屋腾空交于乙方并将上述文件资料交齐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币 元(大写:币 元);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在双方无争议情况下,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币 元(大写:币 元);

3.若在交房过程中,出现任何阻挠拆迁和拆除的事件,由甲方自行处理,与乙方无关,所有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和禁止行为

1.甲方禁止以任何理由延期交房,甲方每延期一天交房,按照补偿总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以此进行累加,乙方有权从补偿金中直接扣除。

2.乙方禁止以任何理由延期付款,乙方每延期一天付款,按照补偿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以此进行累加。

3.禁止任何非法暴力抗拒交房和非法拆迁的行为。

4.双方均应履行保密义务,均不得向任何其他方公开或披露本协议内容。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凡有关本协议或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经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则提交不动产所在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协议生效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包括附件)为甲乙双方之间完整协议。

2.本协议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正、更改或增删,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确认后方可发生效力。

3.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需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补充协议附于本协议之内,所有补充协议在法律上均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之成立、生效、解释及履行,均以中华共和国之相关法律为准则。

5.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经双方签署的每份协议均为正本。

第九条 协议附件

本协议附件包括:

第十条 其他约定条款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委托人:(盖章或签字) 委托人:(盖章或签字)

本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北京

扩展: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

签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法院的判决告诉你!

原告王先生,男,198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委托诉讼人刘可心律师,北京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潇水中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人李,该局政策法规科主任。

委托诉讼人李,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2018年8月5日,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原永州市国土资源局零陵分局,下同)与原告王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协议书》。

原告王先生诉称,其拥有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七里店办事处杨塘村周家组一房屋的所有权,用途为住宅,属于集体用地上房屋。零陵区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对其房屋实施征收。2018年8月5日,在被告的逼迫下双方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未向其提供合法的征地手续。2018年10月30日,在被告对其房屋实施强行断电行为,于2018年11月9日,在零陵区主导下,对房屋实施了。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法定征收程序,逼迫原告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书》,该协议书应属无效。

原告王先生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一、房产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房产一套;

二、《房屋征收协议书》,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产一套,被告基于土地房屋征收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

三、《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拟证明被告实施房屋征收的范围及原告房屋情况;

四、《限期腾地通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征收土地房屋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房屋在被征收范围;

五、《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告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棚户区改造实施征收涉案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未经省级以上的审批,被告实施征收;

六、房屋前、后及现场参与人员照片,拟证明原告房屋是基于征收被。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是:2018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是否有效。对此应依照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参照适用《中华共和国合同法》进行。现评析如下:

行政实施行政行为时,须做到依法行政,秉承“法无授权即为禁止”的原则。本案中,原告王先生在七里店周家组修建了一栋砖混结构的房屋,该房屋并不在《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红线图范围内,王先生本人也非涉案房屋所在的七里店周家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安置对象。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未提供涉案房屋、土地获得征收批准的依据,其超出《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征收安置范围,所实施的征收行为违反了《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由省级以上批准的规定。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属于《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明显情形和《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提出的“涉案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非基于行政征收行为,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先生、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各负担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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