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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村民土地建厂合同是有效的,具体的写法应当遵守《中华共和国合同法》、《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等;
2. 租用土地的一般情况,包括土地面积、地理位置、土地使用权状况等;
3. 租金约定,包括租金金额、租金支付时间、租金支付方式等;
4. 租期约定,包括租期的起止时间、早期解约条件等;
5. 建厂的一般情况,包括建厂的概要、建厂的成本、营运的一般规定等;
6. 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保护土地环境的义务、拆除厂房的义务、维修厂房的义务等;
7. 纠纷解决方式,包括仲裁方式、诉讼方式等;
8. 其他约定,包括变更条件、违约责任等。
以上是租用村民土地建厂合同的一般内容,具体的内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租用村民土地建厂合同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双方:甲方(租赁人)、乙方(出租人)
二、租用土地的情况:
1.土地位置:
2.土地面积:
3.土地类别:
4.土地使用年限:
三、租金和租用期限
1.租金:
2.租用期限:
四、其他义务
1.甲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政策,不得违反。
2.甲方应当尊重乙方的权益,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搬迁土地边界线。
3.甲方在使用土地期间,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或者染土地。如有或者染,甲方应承担责任。
4.甲方应当按期支付租金,逾期不付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出追索。
五、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要求甲方继续履行义务,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农用地租给他人建厂的合同有效,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一、 合同双方的身份和权利义务的明确。合同双方应当明确身份,并明确租赁人拥有的权利和承租人的义务;
二、 租赁物的类别、性质、数量、质量、价格等要素的明确。租赁物的类别和性质应当明确,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应当明确;
三、 租赁期限的明确。租赁期限应当明确,包括租赁期限的开始日期和截止日期;
四、 租金支付方式的明确。租金的支付方式应当明确,如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金额等;
五、 违约责任的明确。违约责任应当明确,如果承租人未能按时支付租金或者建厂时环境等行为,应当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保密协议的签署。双方应当签订保密协议,以确保双方不会将有关的信息泄露给他人。
甲方:__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鉴于:
1.乙方因公司的业务增长、车人扩大,增加了运输量,特向甲方租用停车用地。
2.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典》、《中华共和国房屋出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租方和租借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停车场租用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停车场租用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租借方向出租方租借停车用地为_________平方米,地点:_________!!
第二条交租方式由银行办理转账入户,账户为:_________!!
第三条出租金额应按月计算,而每月_________日定为交租日期,租金为每月_________元币,交租期限不得超于每月的_________日。
第四条租借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_________计算利息。
第五条乙方对其车辆自己行使保管责任。
第六条乙方除了停放其车队的车辆外,还有权对外经营车辆保管业务。
第七条乙方自行办理消防、、工商、等一切相关的法律手续。
第八条乙方延迟两个月末交清租金,合同自动解除,甲方收回场地。
第九条水电费由乙方自理。
第十条租借方对该土地仅作停车用地使用,并没有出售权,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出租方不得在租借途中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或违约,否则要负责租借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中华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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