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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合同未到期就拆迁合同怎样写才有效(租房合同没到期退房怎么写合约)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5-02-24 05: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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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条款制定约定双方当事人: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

店面合同未到期就拆迁合同怎样写才有效(租房合同没到期退房怎么写合约)

一、合同条款制定

1.约定双方当事人: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

2.约定店面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约定店面租金:甲方向乙方收取的每月租金为 ___________________ 元;

4.约定租期:由 ________ 起至 ________ 止;

5.约定终止条件:甲方未能如期拆迁的,即乙方可以在租期内解除该合同;

6.约定赔偿条款:若乙方因甲方未能如期拆迁而造成损失,甲方应向乙方赔偿。

7.约定其他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签字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协议店面拆迁补偿应包括下列内容:

1、就未到期的店面合同而言,当事双方应协商确定拆迁的时间,当事双方需要就拆迁时间进行双边协商,并且另行签订拆迁合同;

2、另行签订拆迁合同时,重点是明确双方拆迁时间,以及拆迁过程中应由谁来承担成本,在这一点上,双方应该达成一致;

3、拆迁合同中,还需要体现出拆迁后店面的使用权的分配情况,以及拆迁后的赔偿金额和支付流程;

4、在约定拆迁时间之前,店面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双方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拆迁,则此时店面合同仍然有效。

协议店面拆迁补偿应包括的内容:

租房合同没到期退房,合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身份

1. 租赁人:

2. 房东:

二、物业信息

1. 房屋地址:

2. 房屋面积:

3. 房屋类型:

三、租金和押金

1. 租金金额:

2. 租金支付方式:

3. 押金金额:

4. 押金支付方式:

四、退房日期

1. 合同期限:

2. 退房日期:

五、责任声明

双方同意,租赁人在退房日期前应当将房屋内的所有财物及装修物品清理干净,否则,租赁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如房屋因租赁人使用不当而损坏,租赁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双方亦应就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物业费等其他费用进行结算。

六、其他事项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发生效之日起至退房日期止;

3.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拆迁补偿协议范本示例

企 业 拆 迁 补 偿 协 议

甲 方:

乙 方: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签 订 日 期:

签 订 地 点: 北京

企业拆迁补偿协议

被拆迁企业(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委托人 / 职务:

营业执照注册号:

开户银行 / 帐号: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拆迁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委托人 / 职务:

营业执照注册号:

开户银行 / 帐号: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严格遵循拆迁评估的相关法规和规定,在平等、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对位于 号现属于 所使用的土地、房屋及相关附属物共同委托 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测算,并出具相关评估咨询报告,双方同意以评估咨询报告作为拆迁补偿的主要依据。现针对评估报告结果,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后,签订本拆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拆迁对象基本情况

拆迁对象位于: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总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第二条、房屋及相关附属物补偿

根据 评估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出具的 号咨询报告, 号的评估价格为 元,评估合计总价为 元,平均单价为 元/平方米。

第三条、其它补偿

根据双方协商以及甲方实际情况,给予甲方除本协议第二条以外的其它所有补偿按照房产证上标注的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共计 元。

第四条、全部补偿总额

全部补偿总额为本协议第二条与第三条之和,合计为币: 元(大写:币 元整)。

第五条、补偿金额支付条件和方式

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甲方将拆迁范围内涉及的所有房屋全部腾空,并将所有房屋钥匙与该房屋房产证和有关土地证明的原件以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公章)和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交于乙方,由乙方负责安排拆除。在甲方将房屋腾空交于乙方并将上述文件资料交齐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币 元(大写:币 元);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在双方无争议情况下,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币 元(大写:币 元);

3.若在交房过程中,出现任何阻挠拆迁和拆除的事件,由甲方自行处理,与乙方无关,所有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和禁止行为

1.甲方禁止以任何理由延期交房,甲方每延期一天交房,按照补偿总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以此进行累加,乙方有权从补偿金中直接扣除。

2.乙方禁止以任何理由延期付款,乙方每延期一天付款,按照补偿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以此进行累加。

3.禁止任何非法暴力抗拒交房和非法拆迁的行为。

4.双方均应履行保密义务,均不得向任何其他方公开或披露本协议内容。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凡有关本协议或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经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则提交不动产所在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协议生效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包括附件)为甲乙双方之间完整协议。

2.本协议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正、更改或增删,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确认后方可发生效力。

3.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需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补充协议附于本协议之内,所有补充协议在法律上均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之成立、生效、解释及履行,均以中华共和国之相关法律为准则。

5.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经双方签署的每份协议均为正本。

第九条 协议附件

本协议附件包括:

第十条 其他约定条款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委托人:(盖章或签字) 委托人:(盖章或签字)

本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北京

扩展: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

签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法院的判决告诉你!

原告王先生,男,198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委托诉讼人刘可心律师,北京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潇水中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人李,该局政策法规科主任。

委托诉讼人李,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2018年8月5日,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原永州市国土资源局零陵分局,下同)与原告王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协议书》。

原告王先生诉称,其拥有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七里店办事处杨塘村周家组一房屋的所有权,用途为住宅,属于集体用地上房屋。零陵区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对其房屋实施征收。2018年8月5日,在被告的逼迫下双方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未向其提供合法的征地手续。2018年10月30日,在被告对其房屋实施强行断电行为,于2018年11月9日,在零陵区主导下,对房屋实施了。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法定征收程序,逼迫原告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书》,该协议书应属无效。

原告王先生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一、房产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房产一套;

二、《房屋征收协议书》,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产一套,被告基于土地房屋征收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

三、《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拟证明被告实施房屋征收的范围及原告房屋情况;

四、《限期腾地通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征收土地房屋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房屋在被征收范围;

五、《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告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棚户区改造实施征收涉案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未经省级以上的审批,被告实施征收;

六、房屋前、后及现场参与人员照片,拟证明原告房屋是基于征收被。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是:2018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是否有效。对此应依照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参照适用《中华共和国合同法》进行。现评析如下:

行政实施行政行为时,须做到依法行政,秉承“法无授权即为禁止”的原则。本案中,原告王先生在七里店周家组修建了一栋砖混结构的房屋,该房屋并不在《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红线图范围内,王先生本人也非涉案房屋所在的七里店周家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安置对象。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未提供涉案房屋、土地获得征收批准的依据,其超出《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征收安置范围,所实施的征收行为违反了《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由省级以上批准的规定。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属于《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明显情形和《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提出的“涉案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非基于行政征收行为,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先生、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各负担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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