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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有效性
1、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必须由双方认真阅读,然后签字确认,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2、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应由买卖双方签订,实际上是买卖合同,但买卖双方必须明确指出合同内容是小产权房的买卖。
3、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中应当包含房屋的地址、面积、正常使用年限、交付日期、价款支付方式、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要求尽可能明确,否则将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4、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有买卖双方签字确认房屋的收购情况以及对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承诺,以及发生争议时双方处理方式等内容,否则有可能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5、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应当经过双方拟定并签字确认,然后由房屋所有人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小产权房所在街道、县级以上部门审批,才能正式生效,否则无法获得法律效力。
在无房产证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中,必须包括以下几个要素才能起到有效的作用:
一、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买卖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二、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地址、房屋所在位置、房屋建造年代、物业性质、当前房屋状况、房屋面积等。
三、买卖双方权利义务:买卖双方应明确承担的权利义务,如买方的支付价款时间、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买卖双方的法律责任等。
四、其他条款:包括协议的生效条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五、双方签字:最后买卖双方需要正式签字,签字后协议方可生效。
新建小产权房买卖协议应该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一、协议双方的基本信息:协议双方要明确具体的名字、地址、以及相关身份证明,并要求双方在协议中签字盖章,以表示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小产权房的具体情况:协议应当明确小产权房的位置、建筑面积、使用年限、所处的社区等信息,以便双方能够充分了解小产权房的状况。
三、价款及支付方式:双方应当约定买卖双方及价款的金额,并确定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四、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买家要尽快交付价款,而卖家则要尽快将小产权房转让给买家,并负责小产权房的合法所有权。
五、争议解决: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争议,如果协商不成,则应当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六、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议的变更或解除,但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生效。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住宜,订立本契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座落在青岛市区(市)路号幢单元户的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计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已充分了解,愿意购买上述房屋。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屋的成交价为币_____元 (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本契约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币_____元 (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契约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 ,将上述房屋价款分次付给甲方,购房定金将在最后一次付款时冲抵房价。具体付款日期、金额和方式如下:
第四条甲方应于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甲、乙双方同意,在房屋实际交付之日前,根据有关规定应交付的与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水、电、煤气、供暖等)由甲方负责缴付;若甲方未按约定缴付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自本契约生效之日起,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等,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本契约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的日内将双倍定金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价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支付购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任何一方逾期日以上未履约的,视为悔约,违约方应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责任,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办理上述房屋买卖交易过户手续时所需交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承担。
第九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契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该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在本契约的补充条款中加以明确。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在不违背本契约上述条款原则的前提下,就本契约未尽事宜订立的补充条款,为本契约不可分割之一部分,与本契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契约及补充条款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契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小产权车位买卖不合法。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或村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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