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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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租赁合同安全责任条款
1. 租赁方承诺:在租赁期间,必须保持租赁房屋的安全和完整,不得擅自拆卸、改动,不得用于危险物品的存储、生产、经营;
2. 如果租赁方损坏或者丢失租赁房屋的设施、设备等,应及时向出租方进行赔偿,并承担因此带来的其他损失;
3. 任何租赁方对租赁房屋附近的环境和人员造成的染或危害,出租方有权要求租赁方赔偿损失;
4. 租赁方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出租方有权单方面撤销租赁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免责声明
1. 租赁方在使用租赁房屋期间,应当自行承担安全责任,出租方不对任何意外损失负责;
2. 租赁方在使用租赁房屋期间,应保证房屋安全,如使用房屋引起火灾、泄漏水等情况,出租方不负责任何赔偿;
3. 租赁方在使用租赁房屋期间,应当确保其他人财物的安全,出租方不对任何损失负责;
4. 出租方不负责任何第三方因租赁房屋而产生的损失。
安全责任:
1、房东向承租人提供住宿期间的安全保障,并负责处理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2、承租人在住宿期间应当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安全规定,不得做出有损他人及公共利益的行为。
3、房东应当在承租人住宿期间,对家具、家电等设备及附属物品进行定期检查,保持安全可用。
4、如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房东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清洁、修理及适当的补偿措施。
5、如因房东的原因,导致承租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房东应当向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租赁物安全责任
1. 出租方对于出租的房屋租赁物应当负有保管义务,并对其进行合理维护,以保证其正常使用;
2. 出租方有义务在租赁期内及时修复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房屋损坏;
3. 出租方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出租房屋的安全,如及时更换损坏的锁、门窗等;
4.出租方有义务在租赁期间,每两个月定期检查房屋的安全性,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危险隐患;
5. 出租方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出租房屋避免发生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
6. 出租方有义务在租赁期内,按照租赁物所属的权利人的要求,定期检查房屋的安全状况。
二、租客的安全责任
1. 租客有义务对出租房屋内的财物负责,不得私自擅自处理或者拆除出租房屋内的任何财物;
2. 租客有义务对出租房屋内的财物进行合理保管,并且负责防止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
3. 租客有义务在租赁期内,按照出租方的要求,定期检查房屋的安全状况,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危险隐患;
4. 租客有义务在租赁期内,按照出租方的要求,及时保管好房屋内的门窗、锁、灯火等,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5. 租客有义务在离开出租房屋前,关闭所有的水源,防止漏水或损坏;
6. 租客有义务在租赁期内,按照规定的时间支付租金及履行其他租赁约定的义务,以保障出租房屋的安全。
甲方(出租方):
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使用与管理,经双方商定,就乙方承租甲方的 房屋订立本安全责任协议书。
一、本协议为 房屋租租赁合同的附件,与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房屋使用条件的房屋,乙方在使用房屋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内容,保障使用安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租赁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一经发现视租赁合同终止,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租赁房屋只能承租人自己使用,不能转租,转借转让他人。一经发现将立即视租赁合同终止,甲方不承担毁约责任。
3.严禁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和设备,简单装修的需经甲方同意,未经同意私自装修的一经查出将追究法律责任。
4.不准在公用部位堆放杂物、垃圾,乙方违反规定发生事故的,由乙方完全负责。
5.租赁房屋内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没有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水壶、电水杯、伪劣接线板电器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乙方违反规定发生事故的,由乙方完全负责。乙方的家用电器在使用中一旦出现问题,发生事故,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6.房屋离人时必须拔掉电源插头,关掉电源开关,保证安全用电,乙方违反规定发生事故的,由乙方完全负责。
7.凡经营性房屋和厂房的必须按照有关消防规定配备消防用品,一经发现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于 年 月 日签订
1、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房屋。
2、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定期检查维修房屋,否则,因没有及时维修房屋而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期间,出租人需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须征询承租人意见,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4、租赁期间,出租人如需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屋,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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